為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購房支付能力,進一步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常政發(fā)〔2008〕196號)等規(guī)定,現(xiàn)對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意見明確如下:
一、提取對象
職工2015年5月1日以后購買本市自住住房的,除職工本人及配偶可向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申請?zhí)崛∽》抗e金外,其同一戶口簿內(nèi)的直系親屬(僅指購房人的父母、子女)也可申請?zhí)崛∽》抗e金。
職工在本市行政區(qū)域以外購買自住住房的,其購房所在地不是職工(含配偶、直系親屬)工作地或戶籍所在地的,不得申請?zhí)崛∽》抗e金。
二、提取額度
職工購買一處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額為購房有效證明材料簽發(fā)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存儲金額(提取后職工帳戶內(nèi)應保留10元以上的余額)。
職工本人、配偶、同戶直系親屬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總額不得超過所購自住住房的總價款;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含“公轉商補息貸款”,下同)的,提取總額和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所購自住住房的總價款。
三、提取材料
(一)職工申請?zhí)崛∽》抗e金,本人應親自到場辦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住房公積金儲存卡和購房證明材料的原件;職工配偶申請?zhí)崛∽》抗e金的,還另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結婚證或戶口簿)的原件;職工同戶直系親屬申請?zhí)崛∽》抗e金的,還另需提供戶口簿等相關證明材料原件。
(二)職工因故不能親自到場辦理、需委托他人代辦提取的,代辦人應提供本人身份證、申請職工的身份證、住房公積金儲存卡以及購房證明材料的原件,代辦人憑密碼(非初始密碼)代辦提取。
(三)購房證明材料包括以下五類:
1.職工購買本市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所購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完稅憑證;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應提供經(jīng)房產(chǎn)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購房發(fā)票。
2.職工購買本市二手住房的,需提供所購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完稅憑證。
3.職工購買本市拆遷安置住房的,需提供所購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完稅憑證;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應提供拆遷安置協(xié)議和拆遷安置補償結算表以及入住證明。
4.職工在本市行政區(qū)域以外購買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所購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購房發(fā)票、契稅完稅憑證。
5.職工購買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所購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應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審核表》和《江蘇省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jù)》。
四、其他
(一)已辦理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僅限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二)對偽造合同、證件、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等違規(guī)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其限期退回并暫停其提取和申請貸款的資格;對拒不退回的,公積金中心除暫停其提取和申請貸款的資格外,并將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通報職工所在單位、在住房公積金網(wǎng)站曝光、記入相關個人信用征信系統(tǒng);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對協(xié)助造假或提供虛假合同、證件、發(fā)票等材料的機構和個人,公積金中心通報當?shù)匦姓块T備案并記入信用征信系統(tǒng);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當?shù)毓矙C關依法予以處理。
五、本意見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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