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各處室:
現(xiàn)將《常州市審計局聲像檔案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常州市審計局
2013年7月24日
常州市審計局聲像檔案管理辦法
一、 總則
(一)為加強局機關的聲像檔案管理,更好地開發(fā)利用聲像檔案的信息資源,為審計工作服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結合我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二)聲像檔案主要是指局機關工作、學習、集體活動中直接形成且具有保存價值的照片、錄音帶、錄像帶、磁盤、光盤等。
(三)聲像檔案是局機關檔案全宗的組成部分,必須由局檔案室實行集中統(tǒng)一管理。
二、聲像檔案收集
(一)聲像檔案收集范圍
1.市委、市政府和審計署、省審計廳等領導或著名人物視察或參與本局的重要公務活動形成的聲像材料;
2.召開重要會議和開展重要活動形成的聲像材料;
3.對外交流或外事活動中形成的聲像材料;
4.被市委、市政府和審計署、省審計廳評為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的聲像材料;
5.被市有關主管部門表彰等活動的聲像材料;
6.項目審計過程中記錄、取證形成的聲像材料;
7.其它具有保存價值的聲像材料。
(二)聲像檔案收集要求
1.收集的聲像檔案應是原版、原件。圖像清晰,聲音清楚,底片未磨損;
2.聲像檔案制作者應對聲像材料進行初步篩選、整理,每次活動后及時整理、歸檔;
3.照片資料,由承辦處室的檔案員將拍攝的數(shù)碼照片及時編號歸檔,注明照片的內容、人物、時間及地點;并打印電子文件目錄,大批量的數(shù)碼照片須同時刻錄光盤移交存檔;
4.錄音、錄像資料,由承辦處室的檔案員在錄音、錄像帶(盤)盒上編號,并注明錄音、錄像帶(盤)的內容、人物、時間、地點及錄制者;
5.審計項目過程中形成的聲像材料,注明內容、人物、時間、地點及制作者,隨審計項目一同歸檔。
(三)聲像檔案收集時間
1.當年產(chǎn)生的聲像材料,各處室應于次年3月底前全部移交檔案室;
2.檔案室應加強聲像材料移交的督促工作,并隨時收集零散的具有保存價值的聲像材料。
三、聲像檔案保管
(一)聲像檔案由局檔案室集中管理,檔案室應做好聲像材料接收登記工作。
(二)聲像檔案如發(fā)生損毀,有關處室或人員應配合檔案室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三)復制和銷毀聲像檔案應報經(jīng)辦公室批準,任何處室和個人不得自行復制、銷毀、涂改聲像檔案。
四、聲像檔案利用
(一)局檔案室編制方便、適用的檢索工具,做好聲像檔案的分類、統(tǒng)計、利用工作。
(二)聲像檔案的借閱、利用要履行審批手續(xù),原版帶(盤)、照片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況需要經(jīng)辦公室批準后,可復制利用。
五、附則
(一)本辦法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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