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增強各級行政領導的法治意識,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構建和諧社會,根據(j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fā)〔2004〕10號)、省委《法治江蘇建設綱要》(蘇發(fā)〔2004〕12號)和市委《法治常州建設總體規(guī)劃》(常委〔2005〕66號)等有關規(guī)定,市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nèi)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制度?,F(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立行政機關負責出庭應訴制度的重要性
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一項司法制度。行政審判的結果直接反映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水平。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出庭應訴,是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對人的訴訟權利、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的應盡義務。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和法治常州的重要舉措。行政機關負責人直接出庭應訴,可以更好地了解人民群眾的呼聲、行政相對人的意愿,及時發(fā)現(xiàn)依法行政中存在的問題,更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改進行政管理和行政執(zhí)法工作,也有利于提高領導干部的法律素質(zhì),增強依法行政的能力。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從建設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全面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的重要性,在行政訴訟中積極自覺地出庭應訴。
二、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基本要求
?。ㄒ唬χ卮?、群體性行政訴訟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賠償?shù)男姓V訟案件,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原則上應當出庭應訴,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可指定相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ǘ┬姓C關當年在行政訴訟中敗訴的,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在此后的行政訴訟案件中應當出庭應訴,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可指定相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三)行政機關以政府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可指定相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ㄋ模└骷壢舜蟪N瘯⒄f(xié)組織或者人民法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旁聽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可指定相關分管負責人出庭應訴。
(五)行政機關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當年度出庭應訴的比率應不少于省、市政府提出的比率要求。
各轄市、區(qū)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根據(jù)上述基本要求,結合本地區(qū)、本部門的實際,制定負責人應訴的具體工作制度,按照應訴案件的種類、重要程度合理確定負責人出庭應訴案件的標準,按照年度應訴案件的數(shù)量確定負責人出庭應訴案件比例,明確分工,落實責任。
三、加強監(jiān)督檢查,確保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的落實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組織和監(jiān)督工作,要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與聯(lián)系,了解掌握本級政府及其部門在行政訴訟中的動態(tài),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解決問題,并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市政府法制辦對各轄市、區(qū)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訴訟以及落實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情況要定期進行檢查。實行垂直、半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將本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情況向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報送備案。市政府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考評、創(chuàng)建法治江蘇合格縣(市)區(qū)考評、政務公開考評和機關作風建設考評的范圍,對不按規(guī)定出庭應訴、行政訴訟敗訴情況不能得到有效改變的行政機關予以通報批評。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