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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關于轉發(fā)《江蘇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315/2008-00120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常人發(fā)〔2008〕97號 發(fā)布機構:人事局
      生成日期:2008-11-25 公開日期:2008-12-02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轉發(fā)省人事廳《江蘇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實施辦法》文件。
      關于轉發(fā)《江蘇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常人發(fā)〔2008〕97號
       

       

       

       

       

       

      常人發(fā)〔200897

       

       

      關于轉發(fā)《江蘇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管理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轄市區(qū)人事(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江蘇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實施辦法》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附件:關于印發(fā)《江蘇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題詞博士后  管理  辦法  通知                                                  

        常州市人事局辦公室               2008年11月25印發(fā) 

                共印50

      關于印發(fā)《江蘇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

      為全面實施科教興省和人才強省戰(zhàn)略,推動博士后事業(yè)進一步發(fā)展,科學、規(guī)范地做好江蘇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創(chuàng)建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江蘇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實施辦法》?,F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江蘇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省戰(zhàn)略,加快發(fā)展我省博士后事業(yè),促進經濟社會發(fā)展,更好地服務于創(chuàng)新型省份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完善博士后工作體系,充分發(fā)揮博士后制度在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和技術創(chuàng)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以企業(yè)為主體的技術創(chuàng)新體系,促進產學研結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在全省范圍內實施江蘇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省級博士后工作站)創(chuàng)建工作。

       

      第三條  省級博士后工作站是指經省人事廳批準,在省內具備一定條件的機構中設立的、與博士后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及博士后研究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后人員)圍繞技術創(chuàng)新聯(lián)合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fā)、成果轉化的組織。

       

      第四條  省級博士后工作站按照國家、省有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和規(guī)定運行,實行動態(tài)管理。

       

      第五條  省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注重提高質量,穩(wěn)步擴大規(guī)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六條  省人事廳是全省省級博士后工作站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省級博士后工作站的政策、規(guī)章、規(guī)劃等,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省轄市人事局管理本地區(qū)省級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區(qū)特點的省級博士后工作站發(fā)展規(guī)劃和配套政策、措施,對本地區(qū)省級博士后工作站建設工作進行指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負責籌措本地區(qū)省級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經費和培訓管理人員等事宜。經省人事廳批準,省轄市人事局可承擔本地區(qū)省級博士后工作站申報、評估等工作。

       

      第八條 設有省級博士后工作站的單位(以下簡稱設站單位)管理本單位省級博士后工作站日常工作,制定本單位省級博士后工作站具體管理辦法,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博士后人員的科研和生活服務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省級博士后工作站的設立

       

      第九條  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博士后工作發(fā)展規(guī)劃,每年開展一次省級博士后工作站增設工作。

       

      第十條  企業(yè)、從事技術開發(fā)和生產經營型的事業(yè)單位、市以上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大學科技園和留學人員創(chuàng)業(yè)園區(qū)可申請設立省級博士后工作站,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未設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2.能結合本單位的發(fā)展戰(zhàn)略,提出具有較好市場前景和較高學術技術水平的研究項目。所提出的研究項目有利于本單位的技術進步和創(chuàng)新,有利于帶動全省相關產業(yè)發(fā)展,有利于培養(yǎng)和造就高層次技術和管理人才。

       

      3.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guī)模,有專門的研究與開發(fā)機構,經營管理狀況良好,有較好的經濟效益,能為博士后人員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條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建有省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yè)技術中心等研發(fā)載體,承擔國家或省重大項目的單位可優(yōu)先設立省級博士后工作站。

       

      第十一條 省級博士后工作站的設立,由擬設站單位提出申請,省轄市人事局組織初評審核后報省人事廳,省人事廳組織專家評議后審定批準。

       

      第四章博士后人員的招收

       

      第十二條  省級博士后工作站原則上須委托流動站招收博士后人員,合作雙方應當按照優(yōu)勢互補、互惠互利、保證質量、共同受益的原則簽訂協(xié)議書,明確雙方及相關博士后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流動站應向省級博士后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專家指導,幫助其做好確定博士后研究項目、招收博士后人員等工作。以省級博士后工作站為主做好聯(lián)合培養(yǎng)博士后人員工作,并視導師指導和設備試驗等情況向流動站支付一定費用,費用數額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委托招收的博士后人員應符合國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規(guī)定的有關條件和要求,由流動站設站單位負責辦理有關審批手續(xù)。

       

      第十三條  設站單位委托招收的博士后人員,應當進行公開招聘,并組織專家對申請者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嚴格的評估、考核,同時對其個人品質、職業(yè)道德進行考察,對符合條件的,聯(lián)合委托招收的流動站提出招收意見,報省人事廳審核。省人事廳審核同意后將結果書面通知流動站設站單位,并報全國博管辦備案。

       

      第十四條  設站單位應當與博士后人員簽訂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工作目標、課題要求、在站工作期限、產權成果歸屬、工資福利待遇、違約責任等。

       

      第十五條  鼓勵在蘇流動站與設站單位聯(lián)合培養(yǎng)博士后人員。鼓勵設站單位充分利用本單位優(yōu)勢,吸引優(yōu)秀博士后人員留在江蘇工作。

       

      第五章博士后人員的管理

       

      第十六條  流動站設站單位負責管理博士后人員的人事、組織關系,辦理博士后人員進出站等手續(xù),并委派合作導師做好項目研發(fā)的指導和考評工作。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的科研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由流動站委托設站單位具體負責。

       

      第十七條  設站單位與流動站聯(lián)合培養(yǎng)的博士后人員由聯(lián)合培養(yǎng)單位共同負責考核。設站單位應根據流動站的委托建立博士后人員的考核評估體系,制定對博士后人員目標管理、績效評估、獎勵懲處等具體管理辦法;對在站博士后人員進行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博士后人員的學術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成果等。對研究成果突出、表現優(yōu)秀的博士后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員,準予出站,并根據本人申請及其在站期間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工作成果,對其提出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意見或建議。對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員,予以勸退或解約。

       

      第十八條  設站單位應將博士后人員納入本單位人事管理范圍,其人事、組織關系、工資、福利待遇等比照同等人員對待,或按協(xié)議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對設站單位與流動站聯(lián)合培養(yǎng)的博士后人員在站及出站后的其他管理與服務工作比照國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的同等人員對待,執(zhí)行和享受國家、省有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和規(guī)定。

       

      第六章考核評估

       

          第二十條  省轄市人事局負責對省級博士后工作站進行年度考核,對業(yè)績突出的應予以表彰,不合格的提出警告,督促其整改。并應將本地區(qū)省級博士后工作站年度考核情況報省人事廳備案。

       

      第二十一條  省人事廳定期組織對省級博士后工作站進行評估。評估工作一般兩年進行一次。根據評估結果,省人事廳將報請省政府對管理工作優(yōu)秀的省級博士后工作站予以表彰和獎勵,并向人社部推薦申報國家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對管理不善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給予指導;對已不具備設省級博士后工作站條件的予以撤銷。

       

          第二十二條  設站單位應根據省、市人事部門對省級博士后工作站考核評估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檢查制度、信息收集和歸檔制度,定期對本單位的博士后工作進行檢查,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資料。對在考核評估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整改,不斷加強和完善自身建設。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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