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江蘇省社會救助辦法》《常州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fā)〔2020〕18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fā)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蘇辦發(fā)﹝2020﹞39號)和《江蘇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guī)程》(蘇民規(guī)〔2020〕5號)及相關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經過深入調研分析,在充分借鑒省內外先進城市經驗做法的基礎上,廣泛、多次、公開征求相關部門、條線及市民意見建議,修訂形成了《常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修訂工作堅持統(tǒng)籌兼顧融合,按照“利民、就高、優(yōu)化、易操作、能銜接”的要求展開;是繼市兩辦印發(fā)《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方案》后,市級層面進一步細化政策的首個配套文件,也是堅持問題導向,對近年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的系統(tǒng)回應?!秾嵤┘殑t》主要作了七個方面的調整修訂:
一是優(yōu)化了細則框架結構?!秾嵤┘殑t》共8個章節(jié),有“總則”“對象及標準”“申辦程序”“家庭收入狀況認定”“資金發(fā)放”“服務與管理”“監(jiān)督與法律責任”“附則”等,共計53個條款,14000余字。與原低保實施細則10個章節(jié),“總則”“保障標準”“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核定”“保障金額計算” “申請審批程序”“資金管理與發(fā)放”“日常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共計44個條款,約11000余字相比,在部分章節(jié)、內容上進行了歸并整合,進一步優(yōu)化了框架結構,使《實施細則》的邏輯脈絡更加清晰。
二是擴展了保障對象范圍。鑒于我市早已全面實現城鄉(xiāng)低保標準一體化,《實施細則》不再區(qū)分城市和農村低保對象,統(tǒng)一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進一步完善了按戶保和按人保相結合的低保制度,統(tǒng)一了城鄉(xiāng)重殘重病“單人?!闭?,取消了原重殘“單人?!睂τ诔赡隉o業(yè)、靠家庭供養(yǎng)和重殘類別的條件限制,取消了原重病“單人?!睂τ谙纫硎茚t(yī)療救助的前置限制。為確保低收入家庭中的三級精神殘疾人、三級智力殘疾人,其本人每月領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之和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00%,按照定額低保標準由65%提高到75%發(fā)放保障金。在設區(qū)市層面明確重特大疾病范圍及具體病種。對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和患重特大疾病人員,經個人申請,參照“單人戶”納入低保范圍。
三是明確了增長機制及相關標準?!秾嵤┘殑t》堅持?;尽⑼械拙€的制度定位和城鄉(xiāng)統(tǒng)籌、區(qū)域協(xié)調的發(fā)展方向,進一步健全與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應的低保標準動態(tài)調整機制。規(guī)定以設區(qū)市為單位,將原低保標準按照當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25%,或按照不低于當地同期低保標準的5%增長率確定,調整為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體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30%制定當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高不超過上年度全體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40%。同時,還明確了“無勞動能力”的幾種情形: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患有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認定重特大疾病人員,以方便基層更具可操作性。
四是細化了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辦法?!秾嵤┘殑t》將家庭收入細分為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四類,對各類收入涉及的項目、核算的方法進一步明確,方便基層操作,統(tǒng)一經辦口徑。細化了就業(yè)成本扣減低保標準的30%、100%兩種情形,需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不再享受成本扣減的情形,告之和公示等條件及要求。特別是對申請低保家庭財產超出規(guī)定幾種“不符情形”進行了明確,包括擁有汽車,確定原值10萬元以下,作為唯一謀生工具的小型經營性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等除外,其它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相關要求均可申請享受低保。在準入條件方面,完善了低保家庭資產狀況的準入規(guī)定,即家庭人均金融資產按照就高原則,仍執(zhí)行《市政府關于明確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資產標準的通知》(常政發(fā)﹝2016﹞123號),直至該標準低于當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三倍,允許困難群眾有一定的存款,增強抵御風險的能力。對贍(撫、扶)養(yǎng)義務人家庭的收入和資產進行量化評估,明確幾種“不符條件”的情形,包括房子、車子、人均金融資產限定等,強調子女對父母的贍養(yǎng)責任;在收入豁免方面,針對近年來特殊對象部分收入項目如優(yōu)待性收入、獎勵性收入、普惠性收入、救助性收入、特定用途性收入、就業(yè)成本等不計入家庭收入的政策進行系統(tǒng)梳理,作了統(tǒng)一明確。
五是簡化了申請審核確認程序。《實施細則》對低保申請審核確認程序進行了簡化,規(guī)定鎮(zhèn)(街道)審核過程中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可以不進行民主評議,僅對公示中出現投訴、舉報等較大爭議的對象進行民主評議;公示時間由原先不得少于7天縮減為5個工作日,對不符合條件、不予同意的,原先沒作時限要求,現規(guī)定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通過鎮(zhèn)(街道)書面告之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取消了轄市、區(qū)民政部門確認前的公示環(huán)節(jié),強化行政確認后的長期公示;鼓勵有條件的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將低保確認權下放到鎮(zhèn)(街道),并牽頭制定相應的審核確認辦法和監(jiān)管程序,加強監(jiān)督指導,縮短經辦時限,提高救助效率。
六是完善了低保對象日常管理?!秾嵤┘殑t》將低保對象日常動態(tài)復核頻率由以前月、季、半年、年復核規(guī)定,調減為對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鎮(zhèn)(街道)每年核查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復核期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再調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額度(因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而自然增長的保障金除外)。新增加了低保動態(tài)管理內容:對于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長期在省市以外生活,每6個月內要主動聯(lián)系村(居)一次報告其家庭收入、生活及健康狀況,如保障家庭不配合工作,暨不報告?zhèn)€人事項,村(居)又聯(lián)系不上,致使半年內無法正常開展動態(tài)管理,轄市、區(qū)民政部門應當決定從第7個月起停發(fā)其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進一步完善了低保漸退緩退機制,對因就業(yè)、參與扶貧項目等導致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但低于低保標準2倍的對象,給予6個月緩退期,以鼓勵其勞動自立、穩(wěn)定脫貧。
七是健全了監(jiān)督與法律責任?!秾嵤┘殑t》按照權責一致原則,健全了相關章節(jié)內容。既對相關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9種不盡責、不作為或亂作為等情形進行追(問)責,同時,又按照容錯糾錯機制,落實“三個區(qū)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8種情形依法依規(guī)免于問責;將原低保細則中存有爭議或不便于操作的條款“存在法定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關系并且長期共同生活的分戶籍家庭,視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去除了,解決困擾多年的分戶籍家庭中“白發(fā)人養(yǎng)黑發(fā)人”,或失能人員需老年父母照護一并核算其家庭收入狀況的尷尬;新增加了信用體系建設內容,明確轄市、區(qū)民政部門制定信用承諾書統(tǒng)一格式文本,通過本單位門戶網站或現場辦理政務事項窗口等途徑公開,方便申請人獲取并填寫。信用承諾書中除申請人基本信息外,應當包括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自覺守法、規(guī)范、誠信等行為。同意公開信用承諾,接受社會監(jiān)督。愿意接受行政機關事中事后監(jiān)管,違約失信后自愿接受約束或懲戒,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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