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發(fā)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yè)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有關操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5〕135號)及《關于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建金〔2016〕230號)等文件,根據(jù)《關于調(diào)整我市住房公積金有關使用政策的意見(常公積金委〔2019〕1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適用范圍
本細則僅適用于在常州市行政區(qū)域以外省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常州市購買自住住房時,經(jīng)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證明,向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申請辦理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異地貸款”)。
二、申請條件
1. 借款申請人申請貸款時住房公積金匯繳正常,從申請之日往前推算個人已連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
2. 能提供本人購買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經(jīng)濟適用住房或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等有效證明材料。
3. 有穩(wěn)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 依照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辦理擔保。
5.申請人在異地沒有或僅有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且已還清。
6. 符合中心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請材料
1. 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見附件),夫妻雙方如均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都需提供本證明。
2. 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規(guī)定提供的各類材料。
四、貸款額度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按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規(guī)定執(zhí)行。
五、申辦程序
1. 貸款咨詢。借款申請人到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網(wǎng)點咨詢公積金異地貸款業(yè)務辦理條件及所需材料等。
2. 開具證明。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到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見附件)。
3. 受理核查。中心受理申請,需要核查申請人異地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情況的,通過電話、傳真等方式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實。
4. 審批貸款。按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審批程序辦理。
5. 返還回執(zhí)。公積金異地貸款發(fā)放后,中心通知借款人前往指定窗口簽收繳存證明回執(zhí),由借款人提交至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六、其他事項
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本細則未盡事宜按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24日
附件: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upfiles/admininfo/20190627/20190627094706_1527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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