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處室:
《常州市審計局行政工作會議制度》已經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常州市審計局
2013年5月23日
常州市審計局行政工作會議制度
為進一步規(guī)范局行政工作議事程序,根據《江蘇省審計廳工作規(guī)則》和市局工作實際,制定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和審計業(yè)務會議等行政工作會議制度。
第一條 局機關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或審計業(yè)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條 局務會議由局級領導和各處室主要負責人參加,根據情況可通知有關人員參加。會議由局長或其委托的局領導召集并主持,由辦公室負責記錄。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貫徹上級領導機關的重要文件、會議精神;
2.交流、檢查各處室前階段的工作情況,落實月度工作計劃;
3.討論、部署全局的主要工作任務;
4.通報重要情況,協(xié)調各處室工作;
5.審議局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及措施、制度;
6.討論其他需要局務會議討論的事項。
局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也可視需要擇時召開。
第三條 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副局長、紀檢組長、總審計師等領導班子成員參加,辦公室負責記錄。由局長或其委托的局領導召集并主持,根據需要可安排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主要任務是:
1.討論決定全局工作中的有關重要事項;
2.討論通過向上級機關報告、請示中的重要事項;
3.討論決定下級審計機關請示中的重要事項;
4.專題研究某項重要工作;
5.聽取重要工作情況的匯報;
6.研究應由局長辦公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局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四條 審計業(yè)務會議由局長、副局長、紀檢組長、總審計師,辦公室、法規(guī)處、監(jiān)察室和有關業(yè)務處室負責人以及項目審計人員參加。由局長或其委托的局領導召集,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人員列席。主要任務是:研究審計業(yè)務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或重大問題。審計業(yè)務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法制綜合處組織安排,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會議記錄工作。
根據審計項目情況,可召開小型審計業(yè)務會議研究審計業(yè)務工作中的有關事項。小型審計業(yè)務會議由分管局領導、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法規(guī)處負責人、相關處室負責人和其他與項目有關人員組成。小型審計業(yè)務會議由分管局領導主持,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小型審計業(yè)務會議組織和記錄工作。
第五條 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審計業(yè)務會議的議題,由分管局領導審核或專題研究后提出,報局長或主持會議的局領導確定后提交會議研究。除特殊情況外,不搞臨時動議。
提交審計業(yè)務會議討論的審計(調查)工作方案和審計(調查)報告,應事先由分管領導審核、法規(guī)處進行把關。
第六條 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的組織工作,由辦公室負責。已確定參加會議的人員因故請假或安排他人替會,應事先向辦公室說明情況,并報經召集會議的局領導同意。
第七條 根據審計工作需要,每年召開一至兩次全市審計工作會議,由辦公室根據局長辦公會議確定的事項予以安排。局各處室以局名義召開的條線業(yè)務會議或舉辦的培訓班,應從嚴控制,厲行節(jié)儉。承辦處室應將會議或培訓班組織方案(含名稱、主題、時間、地點、人員、經費預算等)報辦公室,經分管領導同意后,提請主要領導批準。
第八條 省審計廳或市委、市政府召開的要求市審計局派員參加的會議,一般按分工對口原則報局長或副局長批示后,由辦公室通知有關局領導或處室負責人參加,會后與會人員應及時將會議內容向局長或分管領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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