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guān)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現(xiàn)將《常州市市級機關(guān)事務管理局差旅費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常州市市級機關(guān)事務管理局
2014年8月15日
常州市市級機關(guān)事務管理局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我局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根據(jù)《黨政機關(guān)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條例》,參照《常州市市級機關(guān)差旅費管理辦法》,并結(jié)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差旅費是指單位工作人員臨時到常州市區(qū)以外公務出差所發(fā)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nèi)交通費。
第三條 差旅活動必須有實質(zhì)內(nèi)容、有明確公務目的,應從嚴控制出差人數(shù)和天數(shù)。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guī)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chǎn)品等。
第四條 出差人員外出前必須填寫《公務出差審批單》,由處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單位負責人逐級審批。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五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州市區(qū)以外地區(qū)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客車等交通工具所發(fā)生的費用。
第六條 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jīng)濟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員可乘坐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輪船三等艙(不包括旅游船)、飛機經(jīng)濟艙、客車等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出差人員乘坐火車,從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5小時以上,或連續(xù)乘車超過10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憑據(jù)報銷。
第七條 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jīng)單位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盡可能選擇低價機票,原則上不得購買全價機票。對于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購優(yōu)惠票價的團隊價格或促銷價格機票,可選擇購買。
第八條 乘坐火車、輪船、飛機、客車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訂票費、經(jīng)批準發(fā)生的簽轉(zhuǎn)或退票費、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和民航發(fā)展基金、燃油附加費憑據(jù)報銷。
第三章 伙食補助費
第九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條 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shù)計算,標準為每人每天100元(新疆、青海和西藏標準為每人每天120元)。
第十一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tǒng)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情況外,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并由其出具收取證明(不作報銷憑證)。
第四章 住宿費
第十二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fā)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各地區(qū)對應的住宿費限額標準內(nèi),選擇住宿單間或標準間。各地區(qū)差旅住宿費限額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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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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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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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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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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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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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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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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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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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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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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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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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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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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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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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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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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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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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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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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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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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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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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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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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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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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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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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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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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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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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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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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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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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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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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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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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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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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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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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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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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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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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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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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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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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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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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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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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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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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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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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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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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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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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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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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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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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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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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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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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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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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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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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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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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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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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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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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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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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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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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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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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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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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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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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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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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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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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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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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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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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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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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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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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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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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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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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市內(nèi)交通費
第十四條 市內(nèi)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fā)生的市內(nèi)交通費用。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出差市內(nèi)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shù)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由單位(不僅限于本單位)派車的,不給予市內(nèi)交通費補助;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協(xié)助提供交通工具的,應當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交通費并收取相關(guān)憑證(不作報銷憑證);除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情況外,自行支付交通費用的,給予市內(nèi)交通費補助。
出差人員到達目的地后,確因工作需要租車(不包括出租小汽車)的,需報經(jīng)單位領導批準,并辦理審批手續(xù),回單位憑據(jù)報銷,租車期間不再給予市內(nèi)交通費補助。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十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guī)定開支差旅費,費用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yè)或其他單位轉(zhuǎn)嫁。
第十八條 出差人員應在差旅活動結(jié)束后一個月內(nèi)辦理報銷手續(xù)。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公務出差審批單》、機票、車船票、住宿發(fā)票等相關(guān)憑證,出差人員對其真實性負責。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常州市市級預算單位公務卡使用規(guī)定結(jié)算。
第十九條 局財務管理處應當嚴格按規(guī)定審核差旅費各項開支,未按照規(guī)定開支的差旅費,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伙食補助費、市內(nèi)交通費應以城市間交通費票據(jù)和住宿費發(fā)票為憑據(jù)按規(guī)定標準計算報銷。無城市間交通費票據(jù)的,憑住宿費發(fā)票計算報銷。當天來回的按一天計算報銷。到金壇、溧陽市出差且當天來回的,伙食費和市內(nèi)交通費根據(jù)上述相關(guān)規(guī)定標準的50%報銷。
第二十條 因公出差人員實際發(fā)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fā)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憑城市間交通票據(jù)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市內(nèi)交通費;工作人員確實因公出差但既無住宿費發(fā)票,又無城市間交通票據(jù)的,根據(jù)出差審批單及實際情況報銷伙食補助費和(或)市內(nèi)交通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離開常州市區(qū)范圍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tǒng)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nèi)交通費不予報銷;舉辦單位未統(tǒng)一安排食宿的,按規(guī)定報銷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不再給予市內(nèi)交通費補助;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按照規(guī)定報銷。
第二十二條 按照組織安排,到常州市區(qū)以外單位實(見)習、掛職鍛煉、專項外派等工作的人員,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差旅費按本辦法規(guī)定報銷。工作期間按照每人每天40元標準報銷伙食補助費,不得報銷住宿費和市內(nèi)交通費。工作期間的出差差旅費執(zhí)行駐地規(guī)定,費用由駐地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單位所收出差人員交納的伙食費和交通費開具財政資金往來結(jié)算票據(jù),按規(guī)定科目(暫存款—代辦差旅費)繳入財政專戶。
第二十四條 所有涉及工作人員上下班交通的,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局屬事業(yè)單位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局財務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遵照《常州市市級機關(guān)差旅費管理辦法》(常財行〔2014〕6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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