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在告知后接受處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依法享有的權(quán)利以及公告期屆滿后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擬對蘇DC6T8*(車輛識別代號:LE4ZG4JB7JL259217) 奔馳牌的小型汽車,發(fā)生的14起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F(xiàn)向該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發(fā)布《關(guān)于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告知公告》,予以公告公示,公告期為七日。
附件:關(guān)于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告知公告
溧陽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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