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轄市(區(qū))審計局,市局各處室:
根據(jù)《常州市審計局綜合考評辦法》(常審發(fā)〔2013〕41號)、《常州市審計機關綜合考核辦法》(常審發(fā)〔2013〕42號)和年度工作計劃,市局定于2014年1月6日起,對各轄市(區(qū))審計局和市局各處室2013年度進行綜合考核?,F(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領導
市審計局成立全市審計機關綜合考核工作委員會,負責綜合考核的領導和協(xié)調(diào)工作,具體考核工作由綜合考核辦公室負責實施。
二、考核內(nèi)容
依據(jù)《常州市審計局綜合考評辦法》(常審發(fā)〔2013〕41號)、《常州市審計機關綜合考核辦法》(常審發(fā)〔2013〕42號)規(guī)定的內(nèi)容進行考核。
三、考核辦法
采用自查與抽查相結(jié)合的考核形式。由各轄市(區(qū))審計局及市局各處室按通知要求填制考核自查情況表,由市局考核組核實。另外考核組將重點抽查轄市區(qū)各單位5個審計項目案卷。
四、時間安排
1.市局各處室于2014年1月10日前將自查表及項目的成果材料提交法制綜合處和人教處。
2.轄市(區(qū))審計局于2014年1月6日前準備好自查表、項目案卷及項目的成果材料,市局考核領導小組于2014年1月6號起對轄市(區(qū))審計局進行現(xiàn)場檢查,具體時間電話通知。
3.2014年1月中下旬完成全部考核工作。
五、有關要求
1.各轄市(區(qū))局、市局各處室應對照考核辦法的具體要求,認真做好自查、填表、補課工作,積極配合本年度的綜合考核。各轄市(區(qū))局適用常州市審計機關綜合考核自查表(附件1);市局各處室適用常州市審計局綜合考評自查表(附件2)。
2.審計項目的主要成果以各單位提交的材料為評分依據(jù),未申報及遺漏的審計成果作自動放棄。各項目成果材料的截止日期為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后的審計成果結(jié)轉(zhuǎn)到2014年度。
3.市局各業(yè)務處的審計項目質(zhì)量以項目審理時法制綜合處出具的審計項目質(zhì)量檢查記錄為評分依據(jù)。
4.自查中如有疑問請及時與市局法制綜合處、計算機處、辦公室、人教處聯(lián)系。
5. 促進本級黨委政府、人大等制度出臺方面的考核要求為:有關制度方面的問題或建議必須在審計報告或?qū)m棇徲嬚{(diào)查報告中有明確的反映;有關問題或建議必須通過審計要情、審計調(diào)查報告、綜合報告、專題報告、信息等形式向政府反映;反映有關問題或建議的報告或信息必須被領導批示,批示明確提出制度政策方面的整改要求(如要求有關部門研究出臺、修訂或廢除制度文件或政策措施等),如無領導批示,需提供有關部門根據(jù)審計結(jié)果提請政府出臺、修訂或廢除制度文件或政策措施的證明材料;有關制度文件或政策措施的出臺必須與項目完成時間能合理銜接。
6.年度內(nèi)各轄市(區(qū))局、各處室有突出貢獻、完成重要任務和創(chuàng)新審計方法及經(jīng)驗的由各轄市(區(qū))局、各處室提供相關材料給法制綜合處、人教處。
7. 在“審計能力提升年”活動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各轄市(區(qū))局、各處室提供相關材料給法制綜合處、人教處。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考核自查表
常州市審計局
20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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