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為改善我市客運出租汽車的車況、車容,提高出租車行業(yè)的整體服務水平,建立并逐步完善客運出租汽車更新激勵機制,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常州市繼續(xù)實施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的函》(蘇政辦函[2002]103號文件)的精神,現(xiàn)就鼓勵我市原行政審批的客運出租汽車提前更新提出意見如下:
一、原經行政審批方式無償取得經營權的客運出租汽車,其經營權使用期限為8年,自該車輛初次領取道路運輸證之日起計算。
二、原經行政審批方式無償取得經營權的客運出租汽車,在經營期限內提前更新,并符合我市出租汽車行業(yè)資產重組、規(guī)模經營方向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的,可由經營者申請,經運政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后繼續(xù)取得經營權,其經營權使用期限為8年,自更新后的車輛領取道路運輸證之日起計算。
三、更新后的客運出租汽車發(fā)動機排氣量必須在1800 ml以上,具有原裝空調、音響設備,符合我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規(guī)范的標準。
四、原經行政審批方式無償取得經營權的客運出租汽車提前更新的,在省政府規(guī)定每車可收取有償使用費9.1萬元的基礎上,作如下優(yōu)惠:
?。ㄒ唬┨崆耙荒旮碌模瑴p免有償使用費2萬元;
?。ǘ┨崆岸旮碌模瑴p免有償使用費3萬元;
?。ㄈ┨崆叭旮碌?,減免有償使用費4萬元。
五、原經行政審批方式無償取得經營權,并在2002年辦理提前更新手續(xù)的客運出租汽車,參照本意見執(zhí)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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