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現(xiàn)將《常州市市區(qū)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頒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常州市市區(qū)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促進城市現(xiàn)代化建設,根據建設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本市市區(qū)道路(含街巷里弄、住宅區(qū)、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不售門票的公園、公共綠地等處供城市道路照明和夜景亮化照明的設施,包括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燈桿、地上地下管線、燈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備等。
第三條 凡在本市市區(qū)范圍內從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guī)劃、設計、施工、養(yǎng)護、維修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進行監(jiān)督管理。市路燈管理處(以下簡稱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規(guī)劃、財政、房管、園林、公安、城管、供電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guī)劃、設計、施工、養(yǎng)護、維修和管理的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和省制定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相關標準。
從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設計、施工、監(jiān)理、養(yǎng)護、維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具備相應的資質和作業(yè)資格。
第六條 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采用和推廣新光源、新技術、新設備,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科技含量。
第七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章 規(guī)劃和建設
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guī)劃、城市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的實際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道路照明專業(yè)規(guī)劃和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需要更新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編制更新改造計劃,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由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九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改造和維護,應當按照現(xiàn)有資金渠道安排計劃。
第十條 城市新區(qū)開發(fā)、舊城改造和房地產開發(fā)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下簡稱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配套建設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所需資金應當納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投資概算。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城市道路照明管線規(guī)劃和配變選址方案報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手續(xù),并將城市道路照明管線規(guī)劃、配變選址方案和專業(yè)設計方案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審定城市基礎設施、工業(yè)區(qū)、住宅區(qū)、環(huán)境綠化、附屬公共設施工程等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初步設計方案時,應當征詢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項目需要進行招標投標的,應當依照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專業(yè)技術標準和安全規(guī)范實施招標投標。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或者改造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規(guī)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未配套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者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對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強制改造或委托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進行改造,改造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兩側符合作為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條件的電力桿等支撐物,在不影響其功能和交通的前提下可以作為燈桿予以利用,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第三章 維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和運行正常。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并與周圍環(huán)境相協(xié)調。
第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建立嚴格的檢查和考核制度,及時督促更換和修復破損的照明設施,確保亮燈率不低于98%。
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日常巡查和維護工作,確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正常運行;特殊時期應當協(xié)助相關部門編制管轄范圍內的道路照明燈火管制計劃,并確保執(zhí)行。
承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養(yǎng)護、維修的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養(yǎng)護、維修的技術規(guī)范,確保養(yǎng)護、維修工程質量。
第十七條 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根據具體情況可以采用以下節(jié)能方式:
?。ㄒ唬└鶕缆返男腥?、車輛流量等因素實行分時照明;
?。ǘ怏w放電燈采用無功補償;
?。ㄈ┎捎孟冗M的停電、送電控制方式;
?。ㄋ模┎捎煤屯茝V高光效光源、逐步取代低光效光源;
?。ㄎ澹┎捎霉?jié)能型的鎮(zhèn)流器和控制電器;
(六)采用高效率的照明燈具,并定期對照明燈具進行清掃,提高照明效果;
?。ㄆ撸┢渌兄行У墓?jié)能措施。
第十八條 中心城區(qū)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納入城市道路照明網絡進行同步控制、同步運行。
由非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并需納入城市道路照明網絡維護管理的設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铣鞘械缆氛彰髟O施安裝、施工質量及安全標準;
(二)符合并入城市道路照明網絡的技術和安全標準;
?。ㄈ┨峁┍匾木S護、運行條件;
?。ㄋ模┚邆渫暾募夹g資料和檔案。
經驗收合格并符合條件的可委托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維護管理。
第十九條 禁止影響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涂、劃、畫、刻、寫或晾曬衣物;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ㄈ┥米岳贸鞘械缆氛彰髟O施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等;
?。ㄋ模┥米栽诔鞘械缆氛彰髟O施上架設通信線纜,安置其他設施或接用電源;
?。ㄎ澹┥米圆鸪?、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当I、損壞和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ㄆ撸┢渌绊懗鞘械缆氛彰髟O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帶電物體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米。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或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由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與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協(xié)商后剪修。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剪修、砍伐或移植,并及時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確需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接用城市道路照明電源的,應當事先與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協(xié)商,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專業(yè)技術標準及安全規(guī)范要求實施。
第二十二條 確需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者在施工中可能影響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及安全運行的,應當事先向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申報,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對有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予以拆除、遷移、改動或者采取保護措施。所需費用由申報的單位承擔。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急需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采取拆除、遷移、改動等措施的,不受前款規(guī)定限制。但搶險救災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處理。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損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后,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xiàn)場,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通知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
因交通事故損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交通事故處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就損壞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進行處理。
在實行物業(yè)管理的區(qū)域內發(fā)生損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事故,物業(yè)管理企業(yè)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同時通知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并協(xié)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
(一)不具備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許可范圍承攬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設計、施工、監(jiān)理、養(yǎng)護和維修業(yè)務的;
?。ǘ┪唇涷炇栈蛘呓涷炇詹缓细穸米越桓妒褂玫?。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并可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米圆鸪?、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ǘ┰诔鞘械缆吩O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活動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置其他設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燈電源的;
?。ㄎ澹┩当I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室獯颉⒃页鞘械缆氛彰髟O施的;
(七)不聽勸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 拒絕、阻礙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或者偷盜、故意損毀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金壇、溧陽市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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