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機動車廢氣污染物排放,進一步改善城市環(huán)境空氣質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省政府關于實施藍天工程改善大氣環(huán)境的意見》(蘇政發(fā)〔2010〕87號)、《關于加快推進機動車國Ⅳ標準實施工作的通知》(蘇大氣辦〔2011〕7號)、《市政府關于印發(fā)“2011-2013年常州市‘藍天工程’三年行動”的通知》(常政發(fā)〔2011〕11號)等要求,結合常州市實際,現(xiàn)將機動車轉移登記污染控制排放標準管理有關規(guī)定通告如下: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外省市轉入常州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的機動車輛,排放標準參照新車執(zhí)行,尾氣必須達標排放,否則不予辦理轉入登記手續(xù)。
二、自2012年4月1日起,在常州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轉移登記的機動車輛,排放標準須達到綠標車標準,尾氣必須達標排放,否則不予辦理轉入登記手續(xù)。
三、對機動車排放適用標準有異議的,可到常州市環(huán)保部門申請技術查驗。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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