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qū)、主管部門、資產經營公司(集團))及有關單位:
現(xiàn)將《常州市勞務型企業(yè)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三年九月八日
常州市勞務型企業(y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我市勞動力市場的良性運作和健康發(fā)展,理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規(guī)范單位用工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地方稅務局、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建立勞務型企業(yè)促進失業(yè)、下崗人員再就業(yè)的意見》(蘇勞社[2000]72號)精神,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以提供勞務輸出代理服務為經營項目的企業(yè)(以下簡稱勞務型企業(yè))和使用勞務的用人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勞務型企業(yè)是指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各類法人單位、社會團體、自然人出資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專門從事為用工單位提供季節(jié)性、臨時性、突擊性勞務用工的企業(yè)。
第四條 開辦勞務型企業(yè),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
(二)有開展勞務輸出經營活動所需要的場所和必要設施;
(三)有健全可行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規(guī)范;
(四)有兩名以上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江蘇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江蘇省經紀人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考核合格,取得勞動力市場職業(yè)中介經紀資格的工作人員。
勞動力市場職業(yè)中介經紀資格證書的培訓考核和發(fā)證工作按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市、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管理權限受理人員資格培訓報名工作,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tǒng)一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考核認定;
(五)企業(yè)登記注冊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設立勞務型企業(yè)的申請人應向市、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常州市勞務型企業(yè)設立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附件1)。其中在我市市區(qū)設立勞務型企業(yè)的,申請人為市屬及以上單位的,直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登記表;申請人為市屬以下單位或自然人的,先向所在轄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登記表,經區(qū)勞動保障部門核實后,再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
第六條 開辦勞務型企業(yè)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領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并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附件2),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七條 用人單位使用勞務型企業(yè)的職工,應本著與本單位同崗位職工同工同酬的原則,與勞務型企業(yè)簽訂勞務協(xié)議,協(xié)議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價格(包括勞務人員的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和福利待遇、管理費用等)和雙方的管理責任等。
第八條 勞務型企業(yè)應與其輸出的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按《江蘇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自錄用勞動者之日起七日內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就業(yè)服務機構辦理用工登記備案手續(xù)。依法為其輸出的勞務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按規(guī)定承擔其他應由企業(yè)支付的費用。
第九條 勞務型企業(yè)應按國家有關工資支付的規(guī)定按期支付勞務人員工資,勞務人員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其工資不得低于當?shù)卣嫉淖畹凸べY標準。
第十條 勞務型企業(yè)統(tǒng)一與用人單位結算勞務費用。勞務型企業(yè)與實際使用勞動者的用人單位之間進行工資、福利、社會保險費及管理費用結算時,必須使用由市地稅機關監(jiān)制的服務業(yè)發(fā)票,并按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計算繳納營業(yè)稅。
第十一條 勞務型企業(yè)吸納下崗失業(yè)人員,符合國家、省和市有關再就業(yè)扶持政策條件的,按規(guī)定享受相應政策。
第十二條 勞務型企業(yè)不得從事勞務輸出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未經專門許可,不得從事職業(yè)介紹活動。
第十三條 勞務型企業(yè)有關勞務輸出、勞務用工、社會保險費繳納、享受扶持政策等情況,應定期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送報表(附件3)。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勞務型企業(yè)執(zhí)行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的勞務型企業(yè),依法予以查處。勞務型企業(yè)在參加勞動保障年檢時,應當提交有關勞務派遣業(yè)務活動的資料。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用人單位在此之前使用的勞務人員,如果需要繼續(xù)使用,應按本辦法規(guī)定辦妥有關手續(xù)。原有各類勞務輸出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一律不得從事勞務輸出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jù)職責范圍分工負責解釋。
附件1:
常州市勞務型企業(yè)設立登記表
(供市區(qū)使用)
經工商部門預先核準的勞務型企業(y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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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核準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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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設注冊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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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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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設企業(yè)類型
/經濟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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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設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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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設經營
范 圍
和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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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人 員
情 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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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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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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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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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yè)中介
經紀人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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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體
股 東
(投資人)
簽 名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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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人名稱(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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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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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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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人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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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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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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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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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qū)
勞 動
保 障
行 政
部 門
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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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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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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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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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開辦理由、可行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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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一式三份,申辦人、市、所在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各執(zhí)一份;
2、隨表需附《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股東(投資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附件2:
常州市勞務型企業(yè)備案表
填報單位(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企業(y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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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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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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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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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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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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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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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類型
/經濟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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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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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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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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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
注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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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核準
登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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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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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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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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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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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
登記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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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營
范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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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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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勞務型企業(yè)負責填寫一份,在領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后三十日內報市、所在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單位負責人(簽章): 填表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