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文件 常勞社 〔2008〕44號 轉發(fā)省勞動保障廳《關于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各轄市、區(qū)(人事)勞動保障局: 現(xiàn)將《江蘇省勞動保障廳關于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勞社〔2008〕69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關于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主題詞:督促 工傷保險 通知 常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008年12月5日印發(fā) 共印20份
江蘇省勞動保障廳 蘇勞社[2008]69號 關于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保障職工工傷保險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事故風險,依法推進工傷保險擴面工作,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及《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及《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若干規(guī)定》,結合江蘇實際,對督促發(fā)生傷殘(亡)的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對用人單位應當參保而未參?;蛭慈珕T參保的,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二、各地要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06〕5號),注重解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問題。勞動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要求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必須提供便捷服務予以辦理,不要以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為由而限制其參加工傷保險。 三、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供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出具的單位是否為該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證明材料。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不能提供證明材料的,工傷認定部門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或通過經(jīng)辦機構查實該職工參保情況。 四、勞動保障工傷認定部門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時,發(fā)現(xiàn)用人單位未為該職工參保的,應填寫《提請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函》,送具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 五、各級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收到《提請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函》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回執(zhí)。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依法立案查處,并在結案后15個工作日內填寫《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反饋函》,將查處結果反饋給工傷認定部門。工傷認定部門要與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保持聯(lián)系,及時掌握用人單位整改情況。 六、各級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應當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作為監(jiān)督檢查的重要事項,并列入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對拒不參加工傷保險、情節(jié)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向社會公布。 七、各地要制定科學合理的工傷保險參保費用補繳辦法,方便未參保的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未參保期間工傷職工按規(guī)定應該享受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參保并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后,職工繼續(xù)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規(guī)定支付。 八、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關系到工傷職工的切身利益。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按照科學發(fā)展觀的要求,協(xié)調內部力量,加強工傷認定和經(jīng)辦服務,強化監(jiān)督檢查和依法行政,切實維護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附:1.提請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函 2.回執(zhí) 3.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反饋函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編號: 提請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函 監(jiān)察支隊(大隊): (單位) (傷者)于 年 月 日發(fā)生傷殘(死亡)事故。經(jīng)查, (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 特此函告,請依法予以查處。 附材料: 份 頁 (工傷認定部門蓋章) 二OO 年 月 日 回 執(zhí) 工傷保險處(科): 你處(科)編號為 的關于提請督促 (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函已收悉。根據(jù)《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若干規(guī)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5號),我隊已作出如下第 項處理: 1.于 年 月 日立案。 2.經(jīng)查,我隊無管轄權,于 年 月 日移送 勞動保障監(jiān)察支隊(大隊)。 3. 特此回復。 (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蓋章) 二OO 年 月 日 編號: 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反饋函 工傷保險處(科): 根據(jù)你處(科)于 年 月 日轉來編號為 的提請督促 (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函,我隊對該單位立案查處,現(xiàn)已結案。查處結果如下: 1.該單位已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2.該單位拒不改正,已予以行政處罰。 3. 。 特此告知。 (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蓋章) 二O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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