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財政局文件
常財購〔2007〕3號
關于進一步明確工程建設項目貨物
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
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政府采購法》及《常州市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投標實施意見》(常發(fā)改〔2005〕248號)文件精神,現就工程建設項目中貨物的政府采購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和第十八條:“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之規(guī)定,工程建設項目中,凡使用財政性資金且屬于市政府頒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范圍的貨物,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專此通知。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我局聯(lián)系。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題詞:貨物 政府采購 問題 通知
抄送:市政府辦公室,市發(fā)改委、市建設局、市監(jiān)察局。
常州市財政局辦公室 2007年12月31日印發(fā)
共印2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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