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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行政處罰案維持決定書 | |||||||||
曲某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行政處罰案維持決定書 申請人:曲某某。 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 住所地:常州市東方東路97號。 法定代表人:褚亮,職務:局長。 第三人:蹇某某。 申請人曲某某對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作出的開公(山)行罰決字〔2024〕1680號《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9月4日依法已予受理,于2024年10月10日依法追加蹇某某為本案第三人,于2024年11月1日作出延期決定。行政復議期間,本機關依法聽取申請人及第三人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開公(山)行罰決字〔2024〕168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申請人對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的毆打他人行為不認可,請求撤銷該處罰并將此行為定義為正當防衛(wèi)。申請人面對五六個男人以及紋身的人的威脅恐嚇,并有人再次沖上來對申請人進行恐嚇,在申請人的男友已經被他們用酒瓶毆打過,滿臉是血,左大小腿內有鋼板的情況下,申請人特別害怕從而作出反抗。在此事件中,參與毆打的王某某和陳某未作行政拘留處罰,2024年8月20日,辦案民警明確告知陳某拘留四日為何未執(zhí)行,申請人請求徹查此事。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 開公(山)行罰決字〔2024〕168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 監(jiān)控視頻截圖1張;3. 申請人病歷報告2張。 被申請人稱:一、主要事實:2024年5月2日22時許,田某報警稱:經開區(qū)某火鍋店,顧客不肯結賬,對方打了店里的工作人員,不要120。被申請人下屬橫山橋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處置,將雙方當事人控制,并于次日受理治安案件,接收某火鍋店主提供的店內監(jiān)控作為證據。因打架雙方傷勢較重且部分案涉人員已醉酒,民警將醉酒及受傷人員交由家屬送醫(yī)救治、醒酒,登記現場人員,并制作旁證材料。2024年5月3日,民警依法詢問申請人曲某某,并先后詢問其他案涉人員,經審查,申請人曲某某對其持物品在橫山橋鎮(zhèn)某火鍋店毆打第三人蹇某某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經委托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物證鑒定室(以下簡稱“經開區(qū)物證鑒定室”)對第三人所受之傷進行鑒定,2024年6月3日,經鑒定蹇某某所受之傷為輕微傷,2024年8月20日,經鑒定出案涉人員王某某、周某某傷情,在查明違法事實后,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處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拘留現已執(zhí)行完畢。二、行政復議答復理由:(一)被申請人具有管轄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條、第7條、第91條,本案案發(fā)地在被申請人轄區(qū),被申請人具有本案的管轄權。(二)本案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經依法查明,2024年5月2日22時許,在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qū)橫山橋鎮(zhèn)某火鍋店內,曲某某與周某某等人因結賬等問題與店內員工蹇某某等人發(fā)生口角,后雙方發(fā)生毆打,申請人曲某某持物品將第三人蹇某某的頭部砸傷,經鑒定,蹇某某所受之傷已構成輕微傷。以上事實有曲某某本人詢問筆錄、蹇某某詢問筆錄及其他同案人員詢問筆錄、視聽資料、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證實。(三)適用依據正確,辦案程序合法:2024年5月2日22時許,被申請人下屬橫山橋派出所接到報警人報案后即依法立案調查、接受某火鍋店內提供的視聽資料、依法詢問案涉人員周某某、蹇某某、王某某、張某雯等人、對案涉相關人員所受傷情委托經開區(qū)物證鑒定室鑒定、依法告知鑒定意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第1款之規(guī)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公通字〔2018〕17號)第二部分第40項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第1款的理解與適用,毆打他人或者傷害他人致人輕微傷的情形并不符合“情節(jié)較輕”,被申請人在依法查明上述違法事實后,于2024年8月20日向申請人曲某某履行行政處罰前告知程序,并如實記錄其陳述、申辯,依法進行復核后重新對其履行處罰前告知程序,后于當日依法對申請人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向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并由其簽字確認,適用依據正確,辦案程序合法。(四)行政處罰決定量罰適當:本案申請人曲某某等人因結賬等問題與某火鍋店員工蹇某某等人發(fā)生口角,后曲某某持物品將蹇某某頭部砸傷,經鑒定,蹇某某所受之傷為輕微傷,結合本案起因及申請人在本案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曲某某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處罰款200元行政處罰決定量罰適當。(五)對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的答復:1. 申請人辯解自己的行為為正當防衛(wèi)。首先,正當防衛(wèi)是緊急情況下法益沖突的風險分配機制,法益衡量的優(yōu)越利益是正當防衛(wèi)的核心。根據法律規(guī)定,構成正當防衛(wèi)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存在違反治安管理的侵害行為,二是不法侵害具有現實緊迫危險性。由于正當防衛(wèi)的前提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且不能超過必要限度,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名稱為“監(jiān)控1”文件夾中第三段視頻,在2024年5月2日22時42分45秒至53秒期間,能夠清晰的反映申請人曲某某持物品將蹇某某頭部砸傷的過程,此時蹇某某并無違法行為,也不存在對申請人曲某某或其老公的具有現實緊迫危險性的不法侵害,因此申請人對自己砸傷第三人蹇某某,并致其輕微傷的行為為正當防衛(wèi)的辯解不能成立。2. 參與毆打的王某某和陳某未作行政拘留處罰。被申請人對違法行為在本案中決定給予的行政處罰,是結合本案起因及違法行為人在本案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且違法行為人王某某、陳某的行政處罰決定并不影響申請人曲某某違法事實的成立,建議申請人能夠通過合法合理的方式和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開公(山)行罰決字〔2024〕168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法律適用正確,量罰適當,懇請復議機關維持被申請人行政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 開公(山)行罰決字〔2024〕168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及送達回執(zhí);2. 開公(山)行罰決字〔2024〕1679號、1681號、1682號、1683號、167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及送達回執(zhí);3. 開公(山)受案字〔2024〕1770號《受案登記表》;4. 抓獲經過;5. 對曲某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二份;6. 對張某明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二份;7. 對周某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一份;8. 對王某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二份;9. 對陳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三份;10. 對李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一份;11. 對陳某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一份;12. 對梁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一份;13.對蹇某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一份;14. 對張某雯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一份;15. 對田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一份;16. 對張某宇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一份;17. 對季某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一份;18. 對李某、曲某某、蹇某某、周某某、王某某、陳某人身檢查筆錄;19.現場筆錄;20. 情況說明;21. 現場照片;22. 開公(山)證保決字〔2024〕1561號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23. 接受張某雯提交的證據材料清單;24. 接受蹇某某提交的證據清單;25. 接受周某某提交的證據清單;26. 接受王某某提交的證據清單;27. 接受張某承提交的證據清單;28. 常開公物鑒(法檢)字〔2024〕60、108、109號鑒定文書及送達回執(zhí);29. 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說明;30. 開公(山)行傳字〔2024〕70號、71號、72號、73號傳喚證及呈請傳喚報告書、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31. 情況說明;32. 通知家屬記錄;33. 代收罰沒款收據;34. 被行政拘留人家屬通知書;35. 行政拘留執(zhí)行回執(zhí);36. 視聽資料制作說明書及視聽資料。 第三人蹇某某未提交書面意見。 經審理查明:2024年5月2日22時許,在橫山橋鎮(zhèn)某火鍋店內,曲某某、周某某、陳某、王某某等人因結賬等問題與店內員工蹇某某、張某明、張某雯等人發(fā)生口角后,雙方發(fā)生毆打。被申請人下屬橫山橋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至現場處警,民警對受傷的周某某、王某某、陳某等人進行人身檢查,制作人身檢查筆錄,拍攝傷勢照片;對現場狀況進行拍照固定,對打架過程中使用的鍋、垃圾桶等物品進行登記,制作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接受某火鍋店老板張某承提供的監(jiān)控視頻等證據。2024年5月3日,被申請人下屬橫山橋派出所進行受案調查,分別傳喚了張某明、陳某、王某某、張某雯;詢問了曲某某、張某明、周某某、王某某、陳某、李某、陳某某、梁某、蹇某某、張某雯、田某、張某宇及證人季某某,形成詢問筆錄;對曲某某、蹇某某、李某進行人身檢查,制作人身檢查筆錄,拍攝傷勢照片。同日,被申請人接受蹇某某提交的病歷復印件等證據,接受王某某提交的病歷復印件等證據。2024年5月6日,被申請人提請對周某某、蹇某某、王某某進行傷情鑒定。2024年6月3日,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物證鑒定室作出常開公物鑒(法檢)字〔2024〕60號《鑒定書》,鑒定意見為:蹇某某所受之傷為輕微傷。同日,被申請人將鑒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2024年7月17日,被申請人接受周某某提交的病歷復印件等證據。2024年8月19日,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物證鑒定室作出常開公物鑒(法檢)字〔2024〕108號、109號《鑒定書》,鑒定意見分別為:周某某所受之傷為輕微傷;王某某所受之傷為輕微傷。2024年8月19日、8月20日,被申請人將鑒定書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根據詢問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被申請人查明:2024年5月2日22時許,在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qū)橫山橋鎮(zhèn)某火鍋店內,曲某某等人因結賬等問題與店員蹇某某等人發(fā)生口角,后雙方發(fā)生毆打。在蹇某某與對方理論之時,曲某某拿起柜臺上的物品連續(xù)三次砸擊蹇某某頭部,致蹇某某頭部受傷,后經鑒定,蹇某某所受之傷構成輕微傷。2024年8月20日,被申請人針對查明的事實,告知曲某某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聽取曲某某提出的陳述和申辯并制作詢問筆錄,曲某某在詢問筆錄中稱自己屬于正當防衛(wèi),沒有主動毆打他人,不認可公安對其做出的處罰。同日,被申請人經過復核,再次對曲某某作出行政處罰告知筆錄,曲某某在筆錄上稱“不符”。2024年8月20日,被申請人作出開公(山)行罰決字〔2024〕168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曲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貳佰元的處罰決定,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給各方當事人,曲某某拒絕簽字,民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上述事實由下列證據證明:1. 開公(山)行罰決字〔2024〕168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及送達回執(zhí);2. 開公(山)行罰決字〔2024〕1679號、1681號、1682號、1683號、167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及送達回執(zhí);3. 開公(山)受案字〔2024〕1770號《受案登記表》;4. 抓獲經過;5. 對曲某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二份;6. 對張某明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二份;7. 對周某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一份;8. 對王某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二份;9. 對陳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三份;10. 對李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一份;11. 對陳某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一份;12. 對梁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一份;13.對蹇某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一份;14. 對張某雯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一份;15. 對田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一份;16. 對張某宇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一份;17. 對季某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一份;18. 對李某、曲某某、蹇某某、周某某、王某某、陳某人身檢查筆錄;19.現場筆錄;20. 情況說明;21. 現場照片;22. 開公(山)證保決字〔2024〕1561號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23. 接受蹇某某提交的證據清單;24. 接受周某某提交的證據清單;25. 接受王某某提交的證據清單;26. 接受張某承提交的證據清單;27. 常開公物鑒(法檢)字〔2024〕60、108、109號鑒定文書及送達回執(zhí);28. 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說明;29. 開公(山)行傳字〔2024〕70號、71號、72號、73號傳喚證及呈請傳喚報告書、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30. 情況說明;31. 被行政拘留人家屬通知書;32. 行政拘留執(zhí)行回執(zhí);33. 視聽資料制作說明書及視聽資料;34. 申請人聽取意見筆錄及第三人聽取意見工作記錄。 本機關認為: 一、被申請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guī)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钡谄邨l第一款規(guī)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根據上述規(guī)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在本轄區(qū)內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具有依法作出處理的法定職權。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本案中,根據詢問筆錄、視聽資料、鑒定書等證據,2024年5月2日22時許,在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qū)橫山橋鎮(zhèn)某火鍋店內,曲某某等人因結賬等問題與店員蹇某某等人發(fā)生口角,后雙方發(fā)生毆打,曲某某持物品將蹇某某的頭部砸傷,經鑒定,蹇某某所受之傷構成輕微傷。綜上,被申請人綜合查證屬實的全案證據,結合案件的起因、情節(jié)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綜合考量,認定申請人的行為構成毆打他人,依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決定對曲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貳佰元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 三、被申請人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合法。被申請人依法立案,依法傳喚調查取證,進行人身檢查并制作人身檢查筆錄,詢問當事人并制作筆錄,收集調取證據,委托鑒定機構對被害人進行傷情鑒定并及時將鑒定意見送達各方當事人,告知被處罰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和依據,保障申請人行使陳述申辯的權利,在法定辦案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各方當事人,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六條、第九十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等規(guī)定。 四、關于申請人的主張。1. 申請人主張不認可被申請人認定其行為構成毆打他人,應定義為正當防衛(wèi)。本機關認為,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正當防衛(wèi)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且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人實施的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本案中,案發(fā)當日現場監(jiān)控視頻能夠清晰反映申請人持物品將第三人頭部砸傷的過程,此時第三人一方正在與申請人一方進行理論,第三人并未有威脅和攻擊行為,并不存在對申請人或者其男友周某某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在此情況下,申請人突然拿起柜臺上的物品砸擊第三人頭部連續(xù)三下,致第三人輕微傷,其行為構成毆打他人,并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申請人的主張與事實不符,本機關不予支持。2. 申請人主張未對參與毆打的王某某和陳某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本機關認為,對其他人是否處罰或如何處罰不屬于本案審理的范圍,如果申請人有新的其他證據,可以向公安機關提供,要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對申請人的該主張,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開公(山)行罰決字〔2024〕1680號《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作出的開公(山)行罰決字〔2024〕1680號《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第三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