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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審計局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審計機關計算機應用能手評選辦法》的通知 常審發(fā)〔2013〕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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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轄市(區(qū))審計局,市局各處室: 《常州市審計機關計算機應用能手評選辦法》已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常州市審計局 2013年6月9日 常州市審計機關計算機應用能手評選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開展“審計能力提升年”活動,充分調動廣大審計干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chuàng)造性,全面推進審計機關現代技術應用能力,根據上級審計機關關于審計信息化建設的要求和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計算機應用能手,是指將計算機作為審計工作的輔助工具,在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及其計算機應用系統(tǒng)實施審計中取得顯著成效,或者在計算機審計的成果轉化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審計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轄市(區(qū))審計局和市局各處室。 第四條 計算機應用能手的評比每年組織一次,在全市范圍內評出計算機應用能手若干名(具體人數視情況確定)。 第五條 計算機應用能手的評比,采取自評申報、處室推薦、考核審定、組織決定的辦法。 審計人員根據自身在年度項目審計中計算機應用情況和成果,對照《計算機應用情況自查表》(附后)自行打分并填寫《計算機應用能手申報表》(附后),說明申報理由。 審計人員所在單位或部門對申報表進行初步審核,填寫部門推薦意見,送交市局計算機審計處。 計算機審計處對審計人員申報情況和部門推薦情況進行考核、審核,簽署審核意見,提交市局綜合考核領導小組。 綜合考核領導小組根據審核情況和結果進行討論,決定年度計算機應用能手人選。 第六條 計算機應用能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審計準則和制度規(guī)范的要求實施審計,無違法行政行為。 (二)嚴格執(zhí)行審計紀律,無違反廉政規(guī)定行為。 (三)積極運用計算機開展審計并編寫計算機審計專家經驗、AO應用實例或信息系統(tǒng)審計實例,且至少有1篇專家經驗入選省廳或者有1篇應用實例(AO或信息系統(tǒng)審計)在省廳獲獎。 第七條 在計算機應用中,未達到計算機應用能手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審計人員,可申請“計算機應用特別獎”。 (一)應用計算機審計發(fā)現大要案線索并查證屬實的。 (二)自行開發(fā)“三小”軟件和審計工具獲上級審計機關鑒定通過或被推廣使用的。 第八條 對被評為計算機應用能手的審計人員實行“優(yōu)先制”,即在同等或相當條件下,計算機應用能手在以下方面優(yōu)先考慮和安排: (一)政治進步;(二)職務晉升;(三)評先評優(yōu);(四)學習培訓。 第九條 對被評出的計算機應用能手,在全市審計系統(tǒng)進行通報表彰,并按規(guī)定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常州市審計局計算機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各轄市、區(qū)審計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的實施意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文件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附件:1.計算機應用情況自查表 2.計算機應用能手申報表
附件1 計 算 機 應 用 情 況 自 查 表 自查人: 日 期:
說明:1.同一專家經驗或實例獲獎,按最高分加一次; 2.合作形成的專家經驗或實例,按人數平均計分。
附件2 計 算 機 應 用 能 手 申 報 表 申報人: 申報日期:
注:請在申報表后附《計算機應用情況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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