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江蘇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有關要求,全面加強和規(guī)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市政府辦公室對2018年印發(fā)的《常州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常政辦發(fā)〔2018〕96號)重新進行了修訂,現(xiàn)將重新修訂后的《常州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29日
?。ù思_發(fā)布)
常州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職,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充分發(fā)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協(xié)助人民警察維護社會治安、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服務人民群眾等方面的作用,根據《江蘇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使用、監(jiān)督和保障等。
本辦法所稱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是指依法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為公安機關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分為勤務警務輔助人員和文職警務輔助人員。
治安聯(lián)防、治安志愿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膳食、保衛(wèi)、保潔等后勤服務工作的人員,不屬于警務輔助人員。
第三條 警務輔助人員管理遵循依法規(guī)范、責權明晰、嚴格監(jiān)督、合理保障的原則。
第四條 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xié)調機制,落實保障措施,研究解決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警務輔助人員使用管理工作。
機構編制、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wèi)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在人民警察的指揮或者帶領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江蘇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協(xié)助開展有關工作。
第六條 勤務警務輔助人員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可以協(xié)助開展下列工作:
(一)租賃住房治安管理、特種行業(yè)、禁毒、出入境等相關管理和服務活動;
?。ǘ﹫?zhí)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檢查,制止和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ㄈτ羞`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盤查、看管;
?。ㄋ模┬姓讣訄蟀?、受案登記、接受證據、案件信息采集、調解、送達文書等工作;
?。ㄎ澹π袨榕e止失控的醉酒人員、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脖O(jiān)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ㄆ撸┚S護大型公共活動秩序;
?。ò耍﹨⑴c突發(fā)事件處置;
(九)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勤務警務輔助人員在人民警察的指揮或者帶領下可以協(xié)助開展下列工作:
(一)接受、處理群眾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糾紛;
(二)社會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宣傳教育;
?。ㄈ┦鑼Ы煌ǎ崾?、勸阻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采集交通違法信息,指導事故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處理輕微交通事故;
?。ㄋ模┚S護案(事)件現(xiàn)場秩序、安全,保護案(事)件現(xiàn)場,救助受傷受困人員;
?。ㄎ澹┝鲃尤丝谛畔⒉杉?、登記等服務;
(六)制止正在發(fā)生的違法犯罪活動;
?。ㄆ撸┭策墶⒅凳?、安全巡查;
?。ò耍┌凑諊矣嘘P規(guī)定可以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為勤務警務輔助人員配備必要的執(zhí)勤和安全防護裝備。勤務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期間可以駕駛警用車輛、船艇等交通工具。
警務輔助人員不得使用武器和警械。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勤務警務輔助人員可以在人民警察的指揮和帶領下,協(xié)助使用約束性警械。
第九條 文職警務輔助人員在人民警察的指揮或者帶領下可以協(xié)助開展下列工作:
?。ㄒ唬┐翱诜铡⒔泳€(信)查詢等行政服務工作;
?。ǘ┬睦碜稍?、醫(yī)療、翻譯、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通訊保障、視頻監(jiān)控等技術支持工作;
?。ㄈ┏淦骱途低獾木醚b備的保管和維護保養(yǎng)等警務保障工作;
?。ㄋ模┌凑諊矣嘘P規(guī)定可以開展的其他工作。
開展規(guī)定工作依法需要具備相應資格的,應當取得相應執(zhí)業(yè)資格。
第十條 警務輔助人員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ǘ┘夹g偵察;
?。ㄈ┏鼍哞b定報告;
?。ㄋ模┱J定交通事故責任;
?。ㄎ澹﹫?zhí)行刑事強制措施;
(六)作出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處理的決定;
(七)審核案件;
?。ò耍┍9芪淦骱途?;
(九)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禁止從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警務輔助人員協(xié)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行為的后果,由使用警務輔助人員的公安機關承擔。
第十二條 警務輔助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安全保護;
(二)獲得勞動報酬,享受福利,參加社會保險;
?。ㄈ﹨⒓訕I(yè)務技能培訓;
?。ㄋ模λ诠矙C關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ㄎ澹┮婪ń獬齽趧雨P系;
?。┓?、法規(guī)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遵紀守法,服從公安機關的管理和人民警察的指揮,忠于職守,文明執(zhí)勤,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⒉加袚p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ǘ┬孤秶颐孛堋⒐ぷ髅孛芑蛘咭蚵男新氊熤さ纳虡I(yè)秘密、公民個人隱私和信息;
(三)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
?。ㄋ模﹨⑴c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ㄎ澹┻`反有關規(guī)定參與禁止的網絡傳播行為或者網絡活動;
?。├霉ぷ髦銥樽约夯蛘咚酥\取私利;
?。ㄆ撸氖禄蛘邊⑴c與履行職責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ò耍┎宦男谢蛘卟徽_履行職責;
(九)對群眾態(tài)度蠻橫、行為粗暴、故意刁難或者吃拿卡要;
(十)違法違紀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招 聘
第十四條 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社會治安狀況和公安機關承擔的工作任務,按照總量控制、傾斜基層、動態(tài)調整、分類使用的原則,科學配置并嚴格控制警務輔助人員規(guī)模。
第十五條 市、轄市(區(qū))公安機關商同級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科學研究確定警務輔助人員用人額度。
市、轄市(區(qū))公安機關在用人額度范圍內提出招聘計劃,制訂招聘工作方案,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tǒng)一組織實施或者單獨組織實施。
招聘工作方案需明確招聘崗位、人數、年齡、學歷、專業(yè)等需求和具體薪酬待遇。轄市(區(qū))公安機關招聘工作方案需經市公安機關審核。
第十六條 警務輔助人員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統(tǒng)一招聘標準和程序,明確招聘崗位,嚴格選拔錄用。
第十七條 招聘警務輔助人員,應當經過報名、考試、體檢、考察和公示等程序,擇優(yōu)錄用。
招聘具有專業(yè)資格或者專門技能的警務輔助人員,可以適當調整招聘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測評方法。
第十八條 應聘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碜o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ǘ┠隄M十八周歲的公民;
?。ㄈ┚哂懈咧幸陨衔幕潭?;
?。ㄋ模┚哂辛己玫恼嗡刭|和道德品行;
?。ㄎ澹┚哂蟹蠉徫灰蟮纳眢w條件、心理素質和工作能力;
(六)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招聘崗位對專業(yè)技能和文化程度有特殊要求的,應聘人員應當符合相關要求。
第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錄用為警務輔助人員:
?。ㄒ唬┰蛔肪啃淌仑熑位蛘呱嫦臃缸锷形唇Y案;
?。ǘ┰蜻`法違紀被開除、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三)被依法列為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
(四)本人家庭成員或主要社會關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調查;
(五)本人或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系人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者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
?。﹪液褪∫?guī)定的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新錄用的警務輔助人員上崗前,公安機關應當參照人民警察宣誓規(guī)定組織宣誓。
第四章 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二十一條 對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分類分崗分級管理。公安機關應當參照人民警察相關管理規(guī)定,結合警務輔助人員特點,建立健全管理和監(jiān)督制度。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崗位職責和工作性質,對巡邏防控、社區(qū)管理、交通協(xié)管、糾紛調解等勤務崗位,接警、證件協(xié)辦、信息錄入、技術支持等文職崗位,實行分崗位管理,明確具體工作規(guī)范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警務輔助人員的工作年限、考核結果等情況,對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層級化管理,層級之間不具有領導、指揮或隸屬關系。警務輔助人員層級與薪酬待遇掛鉤。
警務輔助人員在全市范圍內跨區(qū)域、跨警種部門交流調整崗位的,應當符合崗位要求,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經市公安機關批準后辦理相應手續(xù)。經上述程序交流調整崗位的警務輔助人員,其層級原則上保持不變,同時執(zhí)行新崗位薪酬標準。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警務輔助人員培訓制度,對新錄用警務輔助人員開展履職能力崗前培訓,對在崗警務輔助人員開展思想政治、法律知識、業(yè)務技能、安全防護、心理素質等培訓,提高警務輔助人員的職業(yè)素養(yǎng)和專業(yè)水平。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警務輔助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業(yè)務能力、工作作風、工作績效、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考核??己私Y果作為警務輔助人員層級升降、獎懲以及繼續(xù)留用或者不予留用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對工作表現(xiàn)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警務輔助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按照相關規(guī)定為警務輔助人員配發(fā)統(tǒng)一的工作證件、服裝、標識。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期間,應當按照規(guī)定穿著警務輔助人員服裝,佩戴標識,必要時出示工作證件表明身份;需要著便裝的,應當攜帶工作證件。非履行職責期間,不得穿著警務輔助人員服裝、佩戴標識。警務輔助人員離職時,應當將工作證件、服裝、標識、裝備等交回公安機關。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制造、販賣、購買、持有和使用警務輔助人員工作證件、服裝、標識。
第二十八條 警務輔助人員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協(xié)助開展與執(zhí)法有關的輔助性工作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執(zhí)法公示和全過程記錄。
第二十九條 警務輔助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ㄒ唬┫蛋福ㄊ拢┘漠斒氯嘶蛘弋斒氯说慕H屬;
?。ǘ┍救嘶蛘咂浣H屬與案(事)件有利害關系;
(三)與案(事)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
前款規(guī)定的回避,由使用警務輔助人員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三十條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應當接受社會監(jiān)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警務輔助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督察和責任追究制度,對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和遵紀守法情況進行監(jiān)督,同時根據警務輔助人員違法違紀行為性質、情節(jié)輕重等,給予相應處理。
第三十二條 警務輔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ㄒ唬┰谠囉闷趦缺蛔C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ǘ┎荒軇偃喂ぷ?,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
?。ㄈ﹪乐剡`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
(四)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害或者不良影響;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規(guī)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職業(yè)保障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錄用警務輔助人員,應當按照招聘崗位依法建立勞動關系,規(guī)范用工管理,約定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明確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
第三十四條 警務輔助人員的人員經費和服裝、標識、裝備、招聘、教育培訓等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全額保障。
第三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公安、財政部門核定本級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薪酬總量。警務輔助人員薪酬標準應當與崗位的專業(yè)性、危險性、勞動強度等相適應。
警務輔助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在崗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并建立動態(tài)調整機制。
第三十六條 警務輔助人員享有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醫(yī)療、生育、失業(yè)、工傷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待遇。
公安機關根據崗位的危險性或者特殊性,為警務輔助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七條 警務輔助人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享有帶薪休假、產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權利。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組織警務輔助人員參加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
第三十八條 警務輔助人員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有關待遇。
警務輔助人員因工負傷救治期間的醫(yī)療、交通、護理等有關費用,使用警務輔助人員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墊付。
第三十九條 警務輔助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期間,因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協(xié)助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參與搶險、救災、救人等情形犧牲的,其遺屬參照因公犧牲人民警察遺屬享受撫恤及其他有關待遇。
警務輔助人員被評定為烈士的,其遺屬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相關待遇。
第四十條 警務輔助人員因工死亡致孤,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條件的,納入特困供養(yǎng)范圍。對致孤兒童,納入孤兒保障體系,按照有關標準發(fā)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警務輔助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使用警務輔助人員的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賠償。
公安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警務輔助人員依法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四十三條 違反《江蘇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規(guī)定,對警務輔助人員及其近親屬實施滋擾、恐嚇、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侵犯隱私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警務輔助人員違反《江蘇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相關規(guī)定依法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市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配套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7月9日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fā)的《常州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常政辦發(fā)〔2018〕9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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