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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2022〕常行復第155號 | |||||||||
申請人:顧某煥, 被申請人: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政府, 申請人顧某煥認為被申請人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2日作出的武擬轉告〔2021〕17號《擬轉用土地公告》行為違法,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經(jīng)補正程序后,本機關與2022年11月14日依法受理。本案現(xiàn)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2021年6月2日作出的武擬轉告〔2021〕17號《擬轉用土地公告》。 申請人稱:案涉文件由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武進分局于2022年10月12日向申請人郵寄獲取。申請人在本次擬轉用土地范圍內有重大利害關系,但沒有在規(guī)定期限內看到該公告的告知。該公告剝奪了申請人的知情權、聽證權,程序違法,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jù)有:1.武擬轉告〔2021〕17號《擬轉用土地公告》;2.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3.農民負擔監(jiān)督卡;4.河頭西江村地面附著物補償明細表核對稿。 被申請人稱:一、對于申請人提出的撤銷事項,被申請人已經(jīng)依法進行公告。2021年6月2日,經(jīng)被申請人同意,擬轉用西湖街道221100地塊范圍內土地,面積為6.1081公頃,均為集體土地。2021年6月3日,被申請人將《擬轉用土地公告》(武擬轉告〔2021〕17號)公示于常州市武進區(qū)西湖街道辦事處,以便權利人知曉《公告》事項,公告內容包括轉用土地權屬、面積、范圍,明確了工作安排以及權利人配合調查等事項?;诒簧暾埲艘呀?jīng)履行公告義務,且程序合法。因此不存在申請人所述的剝奪其知情權、聽證權等情形。二、案涉《公告》的性質為批前公示,系過程性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綜上,請求復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提供主要的證據(jù)有:1.擬轉用土地公告2.公示照片2張。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6月2日,被申請人作出武擬轉告〔2021〕17號《擬轉用土地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擬轉用土地用途、權屬、面積、范圍和工作安排等。次日,被申請人將該公告張貼于常州市武進區(qū)西湖街道辦事處公示欄。 另查明:2021年10月15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作出蘇政地D〔2021〕42號《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常州市武進區(qū)2021年度集體土地轉用第5批次用地的批復》,對案涉地塊的農用地轉用方案作出批復。 上述事實由下列證據(jù)證明:1.武擬轉告〔2021〕17號《擬轉用土地公告》;2.《擬轉用土地公告》現(xiàn)場張貼照片2張;3.蘇政地D〔2021〕42號《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常州市武進區(qū)2021年度集體土地轉用第5批次用地的批復》。 本機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北景钢袛M轉用土地公告,系武進區(qū)人民政府呈報江蘇省人民政府批準將案涉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前的過程性行為,該行為不會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因此,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申請人如需保障自身權利,可就蘇政地D〔2021〕42號《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常州市武進區(qū)2021年度集體土地轉用第5批次用地的批復》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綜上,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武擬轉補告〔2021〕17號《轉用土地補償方案公告》違法而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不屬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受理范圍。 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駁回申請人顧某煥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2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