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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常州市水利局關于印發(fā)《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867/2018-00026
      主題分類:水利、水務 體裁分類:通知 組配分類:其他 市水利局:本機關政策文件
      文件編號:常水規(guī)〔2018〕1號
      產生日期:2018-05-25
      發(fā)布機構:市水利局
      發(fā)布日期:2018-06-08
      廢止日期:
      內容概述:常州市水利局關于印發(fā)《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常州市水利局關于印發(fā)《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常水規(guī)〔2018〕1號

      各轄市、區(qū)水利局,局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秩序,加強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根據《水利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水利部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水利建設市場正常秩序的實施意見》和《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蘇水規(guī)〔2017〕1號)等規(guī)定,我局制定了《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貫徹執(zhí)行。

          附件:《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常州市水利局

      2018年5月25日

       

      附件

      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秩序,加強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根據《水利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水利部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水利建設市場正常秩序的實施意見》和《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蘇水規(guī)〔2017〕1號)等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從業(yè)單位在建設過程中的信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一)施工單項合同總價(或批復概算中的建安費與設備采購預算費用之和)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施工總工期超過45天的。

          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總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勘察、設計、監(jiān)理、質量檢測等咨詢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總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初步設計由轄市(區(qū))及以上主管部門審批,或轄市(區(qū))及以上投資大于50%(含50%)的水利工程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建設信用管理,是指常州市水利局對符合第二條的從業(yè)單位在建設全過程中的信用行為進行動態(tài)考核,建立信用檔案,評定信用等級以及其他信用方面的管理。

          第四條市水利局負責全市水利工程建設信用管理,各轄市(區(qū))水利局協(xié)助市水利局開展信用管理,參與信用評定工作。

          第二章信用檔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條  信用檔案包括以下信息:

          (一)從業(yè)單位基本情況;

          (二)主要從業(yè)人員基本情況;

          (三)從業(yè)單位在建項目履約考核記錄;

          (四)從業(yè)單位受到有關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門的獎勵、表彰記錄;

          (五)從業(yè)單位、從業(yè)人員受到有關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門處罰或通報,以及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不良記錄。

          第六條信用檔案中的從業(yè)單位基本情況、主要從業(yè)人員基本情況由從業(yè)單位負責填報并報市水利局備案。從業(yè)單位對所填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基本情況發(fā)生變化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及時更新。市水利局在從業(yè)單位填報或者更新基本情況時,可以要求從業(yè)單位提交所填報內容的主要證明材料原件進行校驗。從業(yè)單位填報信息存在虛假或不符合實際情況的,依據《江蘇省水利廳社會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蘇水規(guī)〔2014〕3號)進行認定和處理。

          第七條  從業(yè)單位應當在購買招標文件前建立信用檔案。采用直接發(fā)包的項目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建立信用檔案。

          第八條  各轄市(區(qū))水利局應當將從業(yè)單位參與本區(qū)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的獎勵、處罰等信息,或從其他有關部門采集的獎勵、處罰等信息及時報送給市水利局,記入信用檔案。

      第三章  履約考核程序和要求

          第九條項目法人應當在申報質監(jiān)、安監(jiān)申請的同時將被考核項目和參建單位基本信息報送給轄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由各轄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向市水利局報備。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季度需考核的項目的實際,統(tǒng)籌安排考核時間。被考核項目和單位基本信息備案表詳見附件。

          第十條 履約考核每季度進行一次,以項目的中標合同為考核單元,分值為100分,由項目法人評分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評分組成,分值權重分別為70%、30%。其中市直管項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評分,權重為30%;其他項目由市、轄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評分,分值權重分別為15%、15%。季度履約考核表詳見附件。

          嚴肅考核紀律,做到公平公正。各級考核應對施工現場和臺賬資料進行全面核查,據實打分。當各級考核基礎分偏差在5%以內(含5%),按規(guī)定的分值權重計算總得分。當各級考核基礎分偏差在5%至10%(含10%)時,以綜合平均分為基礎分。當各級基礎分偏差在10%以上時,以最低分為基礎分。

          考核方式原則上采取“雙隨機”。

          第十一條各轄市(區(qū))負責組建或委托組建的項目法人應當在每季度開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上季度履約考核工作,并報送轄市(區(qū))水利局。各轄市(區(qū))水利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考核工作后報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負責組建或委托組建的項目法人應當在每季度開始后5個工作日內將考核結果報市水利局。

          第十二條項目法人報送的評分結果,與工程領域開展的各類行政檢查、抽查、稽察、審計等情況明顯不符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項目法人重新組織考核。

          第十三條  季度履約考核分為“優(yōu)”、“良”、“中”、“差”四個考核等次,根據項目法人和兩級水行政部門考核評分情況確定季度考核等次,并在《常州水利網》上公布。季度考核等次依據如下標準確定:

          (一)評分在90分及以上的,等次評為“優(yōu)”;

          (二)評分在80~89分的,等次評為“良”;

          (三)評分在60~79分的,等次評為“中”;

          (四)評分在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等次評為“差”。

      第四章  信用等級劃分和評審

          第十四條  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從業(yè)單位信用等級分AAA級、AA級、A級、B級、C級、D級、E級等七個等級,信用等級評審工作每年初開展。

          第十五條  市水利局設立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設信用等級評審組,由市水利局有關處室及各轄市(區(qū))水利局相關人員組成。

          第十六條  信用等級核定工作主要分信用檔案資料整理、評審組查閱評審、評審結果網上公示三個步驟。

          第十七條  信用等級評定依據:

          (一)從業(yè)單位的履約考核結果;

          (二)國家和省、市有關部門組織的檢查、稽查、監(jiān)察、審計等情況;

          (三)經調查核實的社會輿論和群眾來信來訪情況;

          (四)市水利局公示的獎懲情況,轄市(區(qū))政府及以上有關部門涉水獎懲情況,以及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不良記錄。

          (五)其他情況。

          第十八條  從業(yè)單位承擔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有一年以上履約經歷,在全部履約合同中,無失信行為記錄,信用等級按以下規(guī)定評定:

          (一)四個季度履約考核為“優(yōu)”等次的不少于六個,且占全部履約考核等次70%及以上,沒有“中”及以下等次的,信用等級評為AAA級;出現一個“中”及以下等次的,信用等級為AA級;出現一個“差”的,評為B級。

          (二)四個季度履約考核為“優(yōu)”等次的不少于四個,且占全部履約考核等次60%及以上,沒有“中”及以下等次的,信用等級評為AA級;出現一個“中”及以下等次的,信用等級為A級。

          (三)四個季度履約考核等次為“良”及以上的占全部履約考核等次80%及以上,沒有“差”等次的,信用等級評為A級。

          (四)四個季度履約考核等次為“良”及以上的占全部履約考核等次60%以上,沒有“差”等次的,信用等級為B級。

          (五)四個季度履約考核等次為“良”及以上的占全部履約考核等次40%以上,出現一個“差”等次的;四個季度履約考核等次均為“中”的,信用等級為C級。

          (六)兩個項目合同中各出現一次履約考核等次為“差”的,信用等級評為D級。

          第十九條  從業(yè)單位無失信行為記錄,四個季度的履約考核等次個數不足四個的按以下規(guī)定評定:

          (一)考核等次達到三個“優(yōu)”的,信用等級為AA級;

          (二)考核等次達到兩個“優(yōu)”、沒有“中”及以下等次的,信用等級為A級;出現一個“中”及以下等次的,信用等級為B級;

          (三)考核等次均為“良”及以上的,信用等級為B級;

          (四)考核等次均為“中”及以上的,信用等級為C級;

          (五)考核等次有一個“差”的,信用等級為D級;

          (六)考核等次有兩個及以上“差”的,信用等級為E級。

          第二十條  從業(yè)單位在履約考核期內企業(yè)信用差,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級評為E級:

          (一)在三個不同項目合同均出現一次考核等次為“差”的;

          (二)在一個項目合同出現兩次考核等次為“差”的;

          (三)被水利部、省水利廳等以上部門列為黑名單的;

          (四)在外省或者外行業(yè)被公示或者記錄為嚴重不良行為的,或者存在其它被查處的嚴重違法行為的;

          (五)履約考核期發(fā)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發(fā)生較大及以上質量事故的;

          (六)履約考核期因防范處置不當,導致發(fā)生農民工集體上訪事件并造成社會嚴重影響的;

          (七)不在考核范圍內的項目,發(fā)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發(fā)生較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發(fā)生惡劣影響事件的從業(yè)單位;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條 首次進入本市水利市場參與招投標活動的從業(yè)單位,獲得省水利廳評定的信用等級(以下簡稱省等級)的,按省等級定級(僅一次性應用于一個標的);若無省等級的則按B級定級。

          第二次及以后參與本市水利市場招投標活動時,已經有市水利局評定的信用等級(以下簡稱市等級)的,按市等級定級;若無市等級則按B級定級。

          被省水利廳考核僅承建本市境內省重點水利工程的從業(yè)單位,按省級定級;同時承擔本市其他水利工程項目時,進行綜合市級定級。

          第二十二條  從業(yè)單位在履約考核期內,履約考核無“差”等次,在常州市范圍內承建的水利工程獲得以下獎項的,其信用等級可上調一級(若同一工程或同一單位同時獲得兩項及以上榮譽,不重復上調)。

          (一)獲得中國水利工程優(yōu)質(大禹)獎的;

          (二)獲得江蘇省“揚子杯”優(yōu)質工程獎(水利類別)的;

          (三)獲得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優(yōu)質工程的;

          (四)獲得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文明工地的;

          (五)獲得市級及以上等級水利工程建設(含防汛搶險)表彰的。

          以上各獎項可根據評選周期確定信用等級上調年限,累計最多不超過3年應用期。

          第二十三條  信用等級實行動態(tài)管理,市水利局將不定期對從業(yè)單位履約情況進行抽查復驗,經查驗實際履約情況與履約考核等次或者信用等級不符的,依據本《辦法》的規(guī)定調整其履約考核等次或者信用等級。

          第二十四條  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在《常州水利網》上公布。從業(yè)單位對信用等級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水利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市水利局收到書面復核申請后進行調查核實,并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實際情況作出是否變更信用等級的決定,并通知從業(yè)單位。

      第五章  信用等級的應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設信用等級的應用期為每年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公布之日起,至次年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公布之日止。

          第二十六條  全市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信用等級作為對從業(yè)單位是否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評判依據之一。項目法人應當將信用等級作為評標階段對從業(yè)單位進行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信用等級分值,在資格審查、評標階段信用等級分的權重為5%~10%。

          (一)信用等級為AAA級的,信用等級分為100%;

          (二)信用等級為AA級的,信用等級分為滿分的85%~90%;

          (三)信用等級為A級的,信用等級分為滿分的75%~80%;

          (四)信用等級為B級的,信用等級分為滿分的60%;

          (五)信用等級為C級的,信用等級分為滿分的40%~45%;

          (六)信用等級為D級的,信用等級分為滿分的15~20%;

          (七)信用等級評為E級的從業(yè)單位,依法暫停其半年或者一年參與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資格。

          第二十七條  信用等級應用期間內,發(fā)現從業(yè)單位存在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情形的,依據本辦法將其信用等級降為E級。

          第二十八條  信用等級應用期間內,從業(yè)單位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江蘇省水利廳社會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蘇水規(guī)〔2014〕3號)規(guī)定進行失信行為處罰的,對于一般失信行為,信用等級降一級,直至E級;對于較重失信行為原信用等級高于D級的降為D級,原信用等級為D級的降為E級;對于嚴重失信行為信用等級一律降為E級。信用修復按照《江蘇省社會法人信用基礎數據庫信用修復辦法(試行)》(蘇信用辦〔2016〕47號)和《江蘇省水利廳社會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蘇水規(guī)〔2014〕3號)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業(yè)單位組成聯(lián)合體投標時,按聯(lián)合體中信用等級較低的從業(yè)單位作為聯(lián)合體的信用等級。

          第三十條  申報評優(yōu)評獎的項目建設全過程履約考核等次均在“良”及以上的,方可進行評優(yōu)評獎。

          第三十一條  從業(yè)單位對本單位信用信息記錄存在異議的,可在該信用信息被錄入后5個工作日內向常州市水利局提出陳述、申辯,并提交書面理由;查證屬實的,常州市水利局予以變更。

      第六章  評審紀律和異議處理

          第三十二條  信用等級評審過程中,從業(yè)單位弄虛作假或者從事違紀違規(guī)活動的,一經查實,將其記錄在信用檔案內,并視其情節(jié)輕重進行信用等級降級處理和失信行為公示。

          第三十三條  信用等級評審人員以及有關工作人員應當秉公辦事、嚴格紀律、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如有違反,一經查實,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警告,直至取消參加評審的資格。

          第三十四條  從業(yè)單位對履約考核、信用等級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5日內向市水利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市水利局收到書面復核申請后進行調查核實,并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從業(yè)單位。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執(zhí)行。執(zhí)行期限為兩年。以前發(fā)布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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