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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報2008年第6期(總第54期)
      索 引 號:014109429/2008-00194
      主題分類:其他 體裁分類:其他 組配分類:市政府重點工作安排情況
      文件編號:
      產生日期:2008-12-04
      發(fā)布機構:常州市人民政府
      發(fā)布日期:2008-12-08
      廢止日期:
      內容概述: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報2008年第6期(總第54期)
      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報2008年第6期(總第54期)

        目  錄
        關于頒發(fā)《常州市市區(qū)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
        關于頒發(fā)《常州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fā)《常州市縣處級領導干部廉政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家庭賬戶的實施意見(試行)
        關于頒發(fā)《常州市工業(yè)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關于頒發(fā)《常州市市區(qū)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
      常政發(fā)〔2008〕144號

      各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現(xiàn)將《常州市市區(qū)廉租住房保障辦法》頒發(fā)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八年九月二日

      常州市市區(qū)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jù)《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07〕24號)、建設部等九部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的通知》(財綜〔2007〕53號)和《省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蘇政發(fā)〔2008〕44號)等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qū)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qū)房產管理部門是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由住房保障辦公室具體負責。
        各區(qū)政府及市發(fā)改、財政、國土、規(guī)劃、建設、民政、總工會、稅務、統(tǒng)計、審計、物價、監(jiān)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障對象和保障方式
        第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為本市市區(qū)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8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xiàn)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第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主要為租金補貼和實物配租。對租住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實行租金核減。
        租金補貼是指房產管理部門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發(fā)放貨幣補貼,由其自行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房產管理部門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同一家庭只能在租金補貼和實物配租中選擇一種保障方式。
        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對符合條件且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請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三章  保障資金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其來源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ǘ┨崛≠J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ㄎ澹┥鐣栀浖捌渌绞交I集的資金。
        第八條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應當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
        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并應按照出讓宗地進行核算提取。
        第四章  申請和核準
        第九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區(qū)城市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三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市區(qū)人均可支配收入40%以下;
       ?。ㄈo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8平方米以下。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廉租住房時,由該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的區(qū)房產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ǘ┘彝コ蓡T的身份證件、戶口簿;
       ?。ㄈ┘彝コ蓡T的收入證明;
       ?。ㄋ模┓课菟袡嘧C或使用權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申請家庭住房情況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  區(qū)房產管理部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二條  區(qū)房產管理部門通過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的社區(qū)、街道,采用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其家庭人口、住房狀況進行走訪核查。同時在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收入證明轉送區(qū)民政部門,區(qū)民政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認定,并將認定結果返回至區(qū)房產管理部門。區(qū)房產管理部門結合核查的情況以及區(qū)民政部門對收入證明的認定,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經初審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區(qū)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經初審符合申請條件的,區(qū)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其戶口所在地社區(qū)和實際居住地社區(qū)分別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公示后區(qū)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等一并報送市房產管理部門審核。
        申請人以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進行審核。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房產管理部門在《常州日報》和常州房地產信息網(wǎng)上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審核結果生效;公示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初審和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租金補貼
        第十四條  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租金補貼。
        第十五條  房產管理部門對享受租金補貼的家庭核發(fā)廉租住房租金補貼證。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家庭所享受的租金補貼按月計算,每月租金補貼金額為該家庭應保障面積乘以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根據(jù)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水平、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十七條  房產管理部門為租金補貼家庭建立租金補貼家庭賬戶,租金補貼家庭賬戶管理規(guī)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租金補貼只能用于廉租住房家庭租賃自住住房或者購買自住住房。
        第十九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與租金補貼家庭簽訂租金補貼協(xié)議。租金補貼協(xié)議應當明確租金補貼額度、補貼期限、停止發(fā)放租金補貼的情形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六章  實物配租
        第二十條  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房家庭,可以申請實物配租:
        (一)連續(x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低保證)或特困職工證(以下簡稱特困證)兩年以上;
       ?。ǘ┠隄M六十五周歲且無子女的老年家庭或孤老家庭;
        (三)家庭主要成員有重度殘疾或重大疾病的家庭;
        (四)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的家庭;
        (五)烈屬;
        (六)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一條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行輪候制度,具體輪候辦法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房產管理部門對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核發(fā)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證。
        第二十三條  廉租住房家庭對配租的實物住房不享有收益權、處分權,占有權和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四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ㄒ唬┰谑袇^(qū)普通商品房和經濟適用房開發(fā)項目中配建的住房;
       ?。ǘ┱行陆ǖ淖》?;
        (三)政府收購的住房;
        (四)騰退的公有住房;
       ?。ㄎ澹┥鐣栀浖捌渌阑I集的住房。
        第二十五條  政府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新建、配建和收購廉租住房的,免收權屬登記費、工本費、交易管理費和土地登記費,免征契稅和印花稅;捐贈廉租住房的,依法享受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
        第二十六條  實物配租住房建筑面積與申請家庭的保障面積相對應。一人和二人戶以一室戶型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戶以二室戶型為主。
        第二十七條  實物配租租金標準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物價等部門根據(jù)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廉租住房的維修和管理等因素確定。持有低保證、特困證的廉租住房家庭,按租金標準的50%收取租金。
        第二十八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依法免征房產稅及營業(yè)稅。租金收入專戶存儲,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管理和維修。租金收入不足以支付管理和維修費用時,差額部分從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中支出。
        第二十九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與實物配租家庭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ㄒ唬┓课莸奈恢?、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ǘ┳饨鸺捌渲Ц斗绞剑?br />  ?。ㄈ┓课萦猛竞褪褂靡螅?br />  ?。ㄋ模┳赓U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V箤嵨锱渥獾那樾?;
       ?。ㄆ撸┻`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ò耍┢渌s定。
        第三十條  市住房保障中心負責對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進行維護管理。
        第三十一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列入拆遷范圍的,拆遷人應當書面告知房產管理部門。產權屬于房產管理部門的,拆遷人應與房產管理部門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產權屬于其他單位,房產管理部門擁有公房使用權的,拆遷人應與產權單位、房產管理部門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租住該廉租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圍的家庭,由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另行安置。
        拆遷人應當提供與原住房面積和市場價值相當?shù)淖》?,用于和被拆遷廉租住房的產權單位實行產權調換,雙方應當按照市拆遷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被拆遷廉租住房產權屬于房產管理部門的,在產權調換中需支付的差價,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戶中列支;收到的差價,統(tǒng)一繳入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戶。
        產權調換后取得的住房仍作為廉租住房實物房源。
        第七章  租金核減
        第三十二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向所在區(qū)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租金核減的書面申請:
       ?。ㄒ唬┰?998年11月30日前承租的公有住房;
       ?。ǘ┧凶獾墓凶》繛槠湮ㄒ蛔》浚?br />  ?。ㄈ┘彝ト司晔杖朐谏夏甓仁袇^(qū)人均可支配收入40%以下,且收入證明已經區(qū)民政部門認定。
        第三十三條  區(qū)房產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住房情況進行核查,提出租金核減意見,注明核減的面積和租金征收的標準、減免的金額,并報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房產管理部門對租金核減家庭核發(fā)廉租住房租金核減證。
        租金核減的住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人可以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租金征收標準參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租金標準;超過保障面積部分不享受租金核減。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持廉租住房租金核減證,向產權單位申請租金核減。產權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請的次月起,按核定的面積和租金標準收取租金,對公有住房租金標準和核定租金標準之間的差額部分予以核減。
        第三十五條  產權單位可以在每年的一月份,向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對上年度租金核減部分進行補貼。房產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后的3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撥付。
        廉租住房租金核減補貼資金從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中列支。
        第八章  年審和退出
        第三十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年審制度和退出制度。已經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戶口所在地的區(qū)房產管理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區(qū)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區(qū)民政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年審。
        第三十七條  年審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圍的家庭,繼續(xù)享受廉租住房政策。其中廉租住房家庭在收入、人口、住房等方面發(fā)生變化的,房產管理部門可以調整保障方式,該家庭應予配合。
        連續(xù)三年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由房產管理部門在公眾媒體上予以為期7天的集中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繼續(xù)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第三十八條  年審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圍的家庭,應當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圍。
        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圍時,應當及時向戶口所在地的區(qū)房產管理部門報告,并按下列規(guī)定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圍:
       ?。ㄒ唬ψ饨鹧a貼家庭,自年審次月起或者向區(qū)房產管理部門報告的次月起,停止發(fā)放租金補貼;
       ?。ǘ嵨锱渥饧彝谀陮徍蠡蛳騾^(qū)房產管理部門報告的六個月內退出廉租住房。退出確有困難的家庭提出申請并經市房產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延長租住時間。延長期內,家庭人均收入超過上年度市區(qū)人均可支配收入40%不足60%的,按同地段房屋市場租金的30%收取租金;家庭人均收入超過上年度市區(qū)人均可支配收入60%不足80%的,按同地段房屋市場租金的50%收取租金;家庭人均收入超過上年度市區(qū)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按同地段房屋市場租金收取租金。租金收入納入住房保障資金專戶;
        (三)對租金核減家庭,自年審次月起或者向區(qū)房產管理部門報告的次月起,按核減前的租金標準恢復征收。
        對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圍的家庭,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租金補貼證、實物配租證或者租金核減證。
        第三十九條  實物配租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ㄒ唬⒊凶獾牧庾》哭D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
       ?。ǘ┻B續(xù)6個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ㄈo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四十條  市、區(qū)房產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檔案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完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保證檔案數(shù)據(jù)的完整、準確。采取定期走訪、抽查回訪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并根據(jù)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變動情況,及時變更廉租住房檔案信息,實現(xiàn)廉租住房檔案的動態(tài)管理。
        第九章  監(jiān)督責任
        第四十一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租金補貼的發(fā)放、廉租住房實物房源的購建、維修和物業(yè)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監(jiān)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廉租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四十二條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封存租金補貼家庭賬戶;退出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并按市場租金補交以前房租;停止租金核減,恢復核減前租金征收標準。該家庭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市、區(qū)房產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廉租住房租金標準、補貼標準,根據(jù)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四十五條  金壇市、溧陽市可以根據(jù)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13日發(fā)布的《常州市市區(qū)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常政發(fā)〔2005〕122號)同時廢止。


      關于頒發(fā)《常州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試行)》的通知
      常政發(fā)〔2008〕145號

      各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現(xiàn)將《常州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試行)》頒發(fā)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八年九月二日

      常州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處置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優(yōu)化土地資源配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閑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guī)定期限未動工開發(fā)建設,或者雖已動工開發(fā)建設但投資額或者開發(fā)建設建筑面積等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建設用地。
        第四條  市、轄市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閑置土地的處置工作。
        市、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閑置土地的認定及處置工作。發(fā)改、經貿、財政、規(guī)劃、建設、房管、城管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閑置土地處置的相關工作。
        各轄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開發(fā)園區(qū)按照市、轄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部署做好所轄區(qū)域內閑置土地處置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處置閑置土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堅持依法處理、實事求是、分類處置、促進利用的原則。
        第六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用地全程跟蹤管理制度,每年定期聯(lián)合相關部門對土地利用情況進行檢查,對發(fā)現(xiàn)的閑置土地進行清查、登記。
        對閑置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章  閑置土地的認定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閑置土地:
       ?。ㄒ唬┪唇浭?、轄市人民政府同意,超過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規(guī)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未動工開發(fā)建設的;
        (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未約定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未規(guī)定動工開發(fā)日期的,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頒發(fā)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fā)建設的;
       ?。ㄈ┮褎庸ら_發(fā)建設,但開發(fā)建設的建筑面積不足應開發(fā)建設總建筑面積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不足總投資額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fā)建設連續(xù)滿一年的;
       ?。ㄋ模┓?、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述動工開發(fā)建設是指已辦理完畢所有的法定開工手續(xù),并進場連續(xù)施工。
        第八條 認定和處置閑置土地以宗地為單位。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規(guī)定分期開發(fā)的,按分期開發(fā)范圍核定閑置土地面積。
        第九條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動工開發(fā)建設延期或已開發(fā)建設但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開發(fā)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30日內書面提出延期開發(fā)申請,經市、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延期開發(fā)建設。
        第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閑置土地調查、認定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儐柾恋厥褂谜呒捌渌C人;
       ?。ǘ┈F(xiàn)場勘測、拍照、攝像;
       ?。ㄈ┎殚啞椭票徽{查宗地的有關用地審批文件、土地權屬材料;
       ?。ㄋ模┮蟊徽{查的土地使用者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三章  閑置土地的處置
        第十一條  閑置土地的處置根據(jù)不同情況按以下方式依法進行:
       ?。ㄒ唬┮婪ㄕ魇胀恋亻e置費;
        (二)延長開發(fā)建設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同時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
        (三)協(xié)議收回閑置土地;
        (四)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對閑置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由市、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按月征收,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年征收標準為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
        第十三條  土地閑置滿1年未滿2年,采取延長開發(fā)建設期限或者協(xié)議收回方式處置的,由市、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浾{查認定后,向被確認為閑置土地的使用者發(fā)出《閑置土地處置告知書》,并充分聽取土地使用者的意見;
        (二)擬定該宗閑置土地的處置方案并報市、轄市人民政府審批,涉及抵押權人利益的,還應書面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置方案的擬定工作;
       ?。ㄈ┫蛲恋厥褂谜甙l(fā)出《閑置土地處置決定書》,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土地閑置時間滿2年, 依法應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程序處置:
        (一)立案調查,認定事實;
       ?。ǘ┫虍斒氯怂瓦_《閑置土地處置告知書》,說明認定事實及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進行聽證;
        (三)擬定該宗閑置土地的處置方案,閑置土地上設定抵押權的,還應書面通知抵押權人對閑置土地的擬處置情況;
       ?。ㄋ模┨幹梅桨附浭?、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向當事人送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撤銷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第十五條  協(xié)議收回閑置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費用,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協(xié)商解決,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時享受相關政策優(yōu)惠的,其優(yōu)惠部分在補償時予以扣除。
        第十六條  依法無償收回閑置土地的,對其地上建筑物或附著物,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所有權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經評估后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  市、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被收回閑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協(xié)議收回之日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xù),交回土地使用權證書。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不交回土地使用權證書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向社會公告后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證書,并書面抄告發(fā)改、規(guī)劃、建設、房管等部門注銷相關批準文件。
        第十八條  被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應當納入政府土地儲備或者依法重新確定土地使用者。
        第十九條  被認定為閑置土地的,自下發(fā)《閑置土地處置告知書》之日起,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轉讓、出租,不得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對認定為閑置土地后應當處置而未處置的,按未處置面積的30%扣減該地區(qū)以后年度用地指標。
        第二十一條  認定有閑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在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實施完畢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受理其新建項目用地申請。
        第二十二條  土地閑置費逾期不繳納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土地閑置費總額1‰的滯納金。拒繳土地閑置費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拒不執(zhí)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妨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閑置土地處置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總投資額,以投資主管部門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所核定的總投資額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關于印發(fā)《常州市縣處級領導干部廉政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常辦發(fā)〔2008〕38號

      各轄市、區(qū)委,各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市各部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常州市縣處級領導干部廉政檔案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常州市縣處級領導干部廉政檔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健全完善領導干部監(jiān)督管理機制,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處級領導干部,是指本市黨的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中在職縣處級領導干部,以及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領導干部的人員。
        第三條  本市縣處級領導干部廉政檔案的建立、收集、保管、運用和處置,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處級領導干部廉政檔案的管理工作由市紀委、市監(jiān)察局統(tǒng)一負責,市有關部門及其紀檢監(jiān)察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協(xié)作配合。
        第五條  縣處級領導干部廉政檔案的管理工作應嚴格執(zhí)行《保密法》和《檔案法》有關規(guī)定,做到規(guī)范、合法、真實、安全。
        第六條  縣處級領導干部廉政檔案的內容:
        (一)個人向組織報告的有關事項情況;
        (二)拒收或上交禮金、禮品情況;
        (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情況;
        (四)信訪反映問題的核查結論;
        (五)獎懲、述職述廉及民主測評情況;
        (六)其他方面的情況。
        第七條  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法院、市檢察院、市監(jiān)察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審計局、市信訪局等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提供下列資料:
        (一)領導干部獎懲情況及任免文件;
        (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情況,以及專項審計中涉及領導干部的重要情況;
        (三)領導干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涉及違法違紀案件的處理結果;
        (四)經核實的信訪核查結淪;
        (五)涉及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  市紀委、市監(jiān)察局建立廉政檔案資料聯(lián)絡制度,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收集、提供下列資料:
        (一)經核實的信訪核查結淪;
        (二)黨政紀處分或撤銷處分的決定;
        (三)民主評議、測評的結果;
        (四)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情況;
        (五)責任追究處理情況;
        (六)涉及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  縣處級領導干部廉政檔案資料的送交和接受:
        (一)市有關單位于每年3月下旬和9月下旬送交,市紀委、市監(jiān)察局內設機構于每季度第一周送交,重要信息資料應及時送交;
        (二)各轄市、區(qū)紀委、監(jiān)察局和市級單位紀檢監(jiān)察機構應將本地區(qū)、本單位縣處級領導干部呈報、提供的個人廉政信息資料及時送交;
        (三)廉政檔案資料應派員直接送達,按保密規(guī)定辦理交接手續(xù),不得采用郵寄、傳真或網(wǎng)上傳送方式。
        第十條  各地區(qū)、各單位以及市紀委、市監(jiān)察局內設機構提供的廉政檔案資料,應在材料上載明出處和日期,由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領導干部本人填寫或提供的材料,必須由本人簽名確認。廉政檔案資料經市紀委領導審核同意后,歸人廉政檔案并錄入信息庫。
        第十一條  縣處級領導干部晉級的,其廉政檔案同步移交。退休、辭職、病故或被撤銷黨內職務、
        開除黨籍、行政降級、撤職、開除公職的,其廉政檔案繼續(xù)保存三年。三年后經登記造冊,報市紀委領導批準,按有關規(guī)定移交市檔案館。
        第十二條  縣處級領導干部廉政檔案的運用范圍:
        (一)為推薦、提拔、任用領導干部提供情況;
        (二)為對領導干部實施提醒談話、廉政談話、誡勉談話及采取組織措施等提供情況;
        (三)為年度考核、業(yè)績評定、評優(yōu)評先、表彰獎勵提供情況;
        (四)為參加和指導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開展巡視、案件查處和責任追究提供情況;
        (五)為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專項治理和監(jiān)督檢查提供情況;
        (六)為其他涉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提供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  縣處級領導干部廉政檔案的查閱,須由單位出具介紹信,經市紀委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四條  縣處級領導干部廉政檔案的保管:
        (一)設立專門檔案室,按件整理歸檔,分類排列,實行一人一檔管理制度;
        (二)建立廉政檔案信息庫,實行電子化、網(wǎng)絡化管理;
        (三)建立回避制度,任何人不得查閱和保管按規(guī)定應當回避的縣處級領導干部的廉政檔案。
        第十五條  在縣處級領導干部廉政檔案管理過程中,有瞞報、不報、失密、泄密、弄虛作假、違規(guī)操作、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對造成縣處級領導干部廉政檔案丟失、泄密或發(fā)生抽取、更換資料等情況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本市縣處級非領導干部職務人員廉政檔案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家庭賬戶的實施意見(試行)
      常政辦發(fā)〔2008〕71號

      各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現(xiàn)將《關于建立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家庭賬戶的實施意見(試行)》頒發(fā)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關于建立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家庭賬戶的實施意見(試行)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07〕24號),全面實施《常州市市區(qū)住房保障規(guī)劃(2007年—2011年)》,使所有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市區(qū)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真正享受到住房保障政策,現(xiàn)就為市區(qū)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租金補貼家庭建立租金補貼家庭賬戶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實施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建立租金補貼家庭賬戶(以下簡稱家庭賬戶),應遵循以下原則:
        1.實行應保盡保。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條件的家庭,只要提出申請,經審核可以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均由房產管理部門按規(guī)定為其建立家庭賬戶。
        2.足額發(fā)放補貼。租金補貼由房產管理部門按月核定,定期足額計入家庭賬戶中。
        3.定向住房消費。租金補貼是政府專項用于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補助資金,只能用于租賃自住住房或者購買二手房、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房和拆遷安置房,達到改善居住條件的目的。
        4.嚴格監(jiān)督管理。家庭賬戶的設立和租金補貼資金的使用實行分類管理,并依法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二、建立程序
        1.申請人攜帶相關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的區(qū)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xù)。
        2.經審核、公示后符合條件的家庭,由房產管理部門按戶建立家庭賬戶,以申請人為賬戶戶名。
        3.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核定租金補貼家庭應享受的租金補貼,每半年一次把租金補貼計入家庭賬戶中,計入時間分別為每年的1月上旬和7月上旬。
        三、使用規(guī)定
        1.使用家庭賬戶資金時,由申請人向區(qū)房產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同住家庭成員簽名同意。區(qū)房產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提出初審意見,報市房產管理部門審核。
        申請使用家庭賬戶資金支付租賃自住住房租金的,需攜帶有效的身份證件、書面租賃協(xié)議和租賃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到所在區(qū)房產管理部門進行租賃情況登記。
        申請使用家庭賬戶資金支付購買二手房、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房和拆遷安置房購房款的,需提供有效的購房合同、付款票據(jù)等相關證明材料。
        2.租金補貼家庭在建立家庭賬戶時已租賃自住住房的,可享受全額應發(fā)租金補貼。
        3.租金補貼家庭在建立家庭賬戶時未租賃自住住房的,應享受的租金補貼計入家庭賬戶中。當該家庭租賃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使用家庭賬戶資金支付房租。其中,租房的月租金不超過應發(fā)租金補貼時,按實際租房的月租金撥付,剩余部分繼續(xù)保留在家庭賬戶中;租房的月租金超過應發(fā)租金補貼而家庭賬戶中有足夠資金余額的,按實際租房的月租金撥付,但最高不超過應發(fā)租金補貼的1.5倍;租房的月租金超過應發(fā)租金補貼而家庭賬戶中無足夠資金余額的,按應發(fā)租金補貼撥付,超過應發(fā)租金補貼的部分,由租金補貼家庭自行支付。
        4.租金補貼家庭停止租賃自住住房時,申請人需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區(qū)房產管理部門遞交書面說明,區(qū)房產管理部門應及時向市房產管理部門報告,市房產管理部門自收到報告后的次月起,停止撥付租金補貼,把應發(fā)租金補貼直接計入該家庭賬戶中。
        租金補貼家庭重新租賃自住住房,并要使用家庭賬戶資金時,應重新提出使用申請。
        5.租金補貼家庭調整為實物配租的,自調整的次月起停止發(fā)放租金補貼,該家庭賬戶予以封存。該家庭退出廉租住房實物房源時,原家庭賬戶中的資金可以用于該家庭租賃自住住房或購買二手房、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房和拆遷安置房。
        6.租金補貼家庭購買二手房的,自購房合同(協(xié)議、契約)簽訂之月起(含),可以享受三個月的租金補貼。
        租金補貼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房、拆遷安置房的,如果購買的是期房,可以繼續(xù)享受租金補貼,但租金補貼最多只能發(fā)放至購房合同中約定交付時間起的第三個月;如果購買的是現(xiàn)房,從購房合同簽訂之月起(含),可以享受三個月的租金補貼。
        四、撥付程序
        經審核同意租金補貼家庭使用家庭賬戶資金的,由房產管理部門通過在金融機構辦理支付憑證等形式,向租金補貼家庭撥付資金。
        1.用于支付房租的,房產管理部門每半年一次向租金補貼家庭撥付資金。撥付時間為每年的1月下旬和7月下旬。
        2.用于支付購買二手房、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房和拆遷安置房購房款的,由房產管理部門根據(jù)租金補貼家庭的申請額度和家庭賬戶資金余額情況撥付資金。
        3.其他情況,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撥付手續(xù)。
        五、退出和銷戶規(guī)定
        1.租金補貼家庭必須每年參加年審,年審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圍的,可以繼續(xù)享受租金補貼;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圍的,停止享受租金補貼。
        2.租金補貼家庭購買二手房、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房和拆遷安置房的,從停止享受租金補貼之月起,即視同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圍。
        3.退出和視同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圍的家庭,其家庭賬戶中有資金余額的,仍可以用于該家庭租賃自住住房或購買二手房、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房和拆遷安置房,但該家庭應自退出之月起的一年內提出家庭賬戶資金使用申請,一次性提取家庭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原賬戶作銷戶處理;超過一年未提出家庭賬戶資金使用申請的,賬戶資金余額納入住房保障資金專戶,原賬戶作銷戶處理。
        4.廉租住房申請人死亡,有家庭成員且家庭成員仍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圍的,可以辦理租金補貼家庭賬戶戶名的變更,賬戶中的資金余額仍歸該家庭所有。有家庭成員但家庭成員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圍的,該家庭成員可以在申請人死亡后的一年內提出申請,使用家庭賬戶中的資金余額用于租賃自住住房或購買二手房、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房和拆遷安置房;超過一年未提出申請的,家庭賬戶中的資金余額納入住房保障資金專戶。無家庭成員的,家庭賬戶中的資金余額統(tǒng)一納入住房保障資金專戶。變更、使用或納入專戶后,原家庭賬戶作銷戶處理。
        5.租金補貼家庭夫妻離異的,應對家庭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分割處理。離異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圍的一方,可以憑離婚證明材料,辦理租金補貼家庭賬戶戶名的變更;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圍的一方,可以在一年內申請一次性提取家庭賬戶中其享有的資金余額用于支付租賃自住住房或購買二手房、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房和拆遷安置房,超過一年未提出申請的,該家庭賬戶中其享有的資金余額納入住房保障資金專戶。變更、提取或納入專戶后,原家庭賬戶作銷戶處理。
        六、租金補貼家庭連續(xù)5年未使用租金補貼資金的,家庭賬戶資金納入住房保障資金專戶,該家庭賬戶作銷戶處理。該租金補貼家庭仍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圍的,必須重新申請建立家庭賬戶。
        七、租金補貼家庭使用租金補貼時,必須提供真實、有效、合法的材料。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或使用租金補貼的家庭,房產管理部門將依法追回其領取的租金補貼,注銷其家庭賬戶。該家庭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八、金壇市、溧陽市可根據(jù)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意見執(zhí)行。
        九、本意見自2008年10月1日起試行。


      關于頒發(fā)《常州市工業(yè)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常政辦發(fā)〔2008〕81號

      各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現(xiàn)將《常州市工業(yè)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細則(試行)》頒發(fā)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八年九月二日

      常州市工業(yè)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利用市場機制配置土地資源,規(guī)范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根據(jù)《江蘇省工業(yè)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試行)》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工業(yè)項目使用國有土地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以下簡稱“招拍掛出讓”),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工業(yè)項目使用國有土地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土地有形市場通過招拍掛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四條  工業(yè)項目用地招拍掛出讓,由市、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實施。
        投資、規(guī)劃、環(huán)保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工業(yè)項目用地招拍掛出讓的有關工作,各轄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開發(fā)園區(qū)做好工業(yè)項目用地招拍掛出讓的有關前期工作。
        第五條  每年年底前,由市、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投資、規(guī)劃、環(huán)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家產業(yè)政策、環(huán)境保護要求和土地利用計劃等情況,編制下一年度工業(yè)用地出讓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各地根據(jù)經批準的工業(yè)用地出讓計劃,對擬出讓地塊分別征求投資、規(guī)劃、環(huán)保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市、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投資、規(guī)劃、環(huán)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分別就擬出讓地塊是否符合產業(yè)政策、城鄉(xiāng)規(guī)劃、工業(yè)產業(yè)布局規(guī)劃和環(huán)境保護要求提出相應書面意見。
        第七條  擬出讓地塊應符合工業(yè)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開發(fā)建設標準廠房的,廠區(qū)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比例不得高于7%,廠房單體建筑面積不得低于3000平方米,層數(shù)不得低于3層,宗地容積率不得低于1.0。
        第八條  各地對擬出讓地塊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M出讓地塊的基本情況,包括土地性質、坐落、面積及附圖;
       ?。ǘ┱鞯夭疬w安置補償完成情況、前期開發(fā)整理情況、地塊交付時間及交地條件;
        (三)擬出讓地塊產業(yè)要求,包括產業(yè)性質、產業(yè)內容、產業(yè)規(guī)模和投資強度等;
       ?。ㄋ模┩顿Y、規(guī)劃、環(huán)保等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市、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投資、規(guī)劃、環(huán)保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擬出讓地塊編制工業(yè)項目用地出讓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工業(yè)項目用地地塊出讓方案內容應當包括產業(yè)性質、產業(yè)規(guī)模、投資強度、產業(yè)準入條件、規(guī)劃條件、環(huán)境保護要求、出讓年限、交地時間、開竣工時限、出讓底價等土地出讓條件。
        第十一條  市、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guī)定》和《江蘇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工業(yè)項目用地招拍掛出讓工作。
        工業(yè)項目通過公開出讓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可作為工業(yè)項目用地預審文件。
        第十二條  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后,競得人依據(jù)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到有關部門辦理項目審批手續(xù),并在本細則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時限內,完成環(huán)境影響評價審批和工業(yè)項目審批、核準手續(xù)。
        實行備案管理的工業(yè)項目,按照有關規(guī)定先行備案。但按照規(guī)定實行專門備案管理的工業(yè)項目,依照前款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自土地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競得人未能在下列時限內取得環(huán)境影響評價審批和工業(yè)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的,土地出讓合同自然終止,所支付的定金按50%予以退還:
       ?。ㄒ唬┯蓢噎h(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環(huán)境影響評價審批或者由國家投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核準的工業(yè)項目,時限為12個月。情況特殊的,按有關部門意見另行確定;
        (二)由省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環(huán)境影響評價審批或者由省投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核準的工業(yè)項目,時限為9個月;
       ?。ㄈ┯墒?、轄市(區(qū))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環(huán)境影響評價審批或者由市、轄市(區(qū))投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核準的工業(yè)項目,時限為6個月。
        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競得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由市、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  競得人持環(huán)境影響評價審批和工業(yè)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向市、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交地手續(xù)、領取建設用地批準書。
        競得人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付清全部出讓金后,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五條  工業(yè)項目竣工后,市、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用地進行驗收。
        未經出讓人同意,擅自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的,由市、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回該宗土地,重新組織出讓。
        第十六條  科研設計、倉儲物流和營利性公用設施、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等不符合劃撥方式供地的新增建設項目用地的招拍掛出讓,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
        工業(yè)項目租賃使用國有土地的招拍掛出讓,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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