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轄市(區(qū))住建局、經開區(qū)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guī)范建筑行業(yè)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更好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文件精神,回應建筑業(yè)企業(yè)的合理訴求,現結合我市實際,對我市建筑工人工資支付保障工作有關規(guī)定作相應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資建筑工程項目經二次公開招標確定的有關專業(yè)分包工程,其農民工工資專戶人工費用總額撥款比例按下表執(zhí)行。
專業(yè)工程
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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樁基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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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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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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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墻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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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結構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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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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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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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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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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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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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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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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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支付比例指的是分包工程人工費用除以分包工程合同價的百分比)
二、項目竣工驗收前,總承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進賬資金總額不得低于施工總承包合同總價的18%。
三、項目竣工驗收后,總承包單位在辦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銷戶時,應當提供各專業(yè)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結清的證明材料。
四、專業(yè)分包工程完工三個月后,如無相關農民工工資拖欠糾紛,并且在專業(yè)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作出相應承諾后,總承包單位應按合同約定將農民工工資專戶中權屬于專業(yè)分包單位的結余資金及時返還給專業(yè)分包單位,不得克扣或挪用。
五、總承包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代發(fā)專業(yè)分包單位的農民工工資,亦不得向專業(yè)分包單位收取代發(fā)農民工工資的任何費用。
六、總承包單位如違反上述規(guī)定,項目屬地建設主管部門應責令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應按照《關于調整<常州市建筑業(yè)企業(yè)信用考核實施細則>的通知》(常住建〔2021〕105號)有關規(guī)定扣除其企業(yè)誠信分。
七、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直接發(fā)包確定的專業(yè)分包工程,其農民工工資專戶人工費用總額撥款比例由總分包單位協(xié)商確定,可參照本通知第一條執(zhí)行。
八、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原《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保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常住建規(guī)〔2020〕3號)等有關文件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常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2021年7月16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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