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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全市法律援助對象經濟困難審查標準的通知 常政辦發(fā)〔2021〕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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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根據《江蘇省法律援助工作條例》和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完善常州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常辦發(fā)〔2016〕33號)相關要求,為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適當放寬法律援助經濟困難審查標準,使法律援助覆蓋人群拓展至低收入人群,惠及更多困難群眾,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將全市法律援助對象經濟困難審查標準調整為月最低工資標準,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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