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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我市市政工程建筑工人工資支付保障等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 常住建〔2025〕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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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轄市(區(qū))住建局、經開區(qū)建設和交通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guī)范市政行業(yè)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紓解企業(yè)面臨的現實困難,回應企業(yè)的合理訴求,盤活工資專戶沉淀資金,結合我市市政行業(yè)實際情況,對市政工程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等有關規(guī)定作相應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 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向農民工工資專戶撥付人工費用總額由施工合同總價的10%調整至施工合同總價的8%;對于應付人工費用總額高于施工合同總價8%的,應按照實際工資數額撥付至專用賬戶。 2. 市政工程建設單位應按要求及時、足額、逐月向農民工工資專戶撥付資金。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轄區(qū)內市政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情況進行核查。 項目竣工驗收前,市政工程農民工工資專戶累計撥付資金不得低于施工合同總價的8%;且已發(fā)放的農民工工資數額原則上不得低于施工合同總價的6%。農民工工資發(fā)放數額低于施工合同總價的6%的,經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項目農民工工資已經結清,方可以進行竣工驗收。 3. 項目施工過程中如因故暫停施工1個月以上,在向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后建設單位可在暫停施工的次月起停止向工資專戶撥付資金;在項目恢復施工的次月起恢復向工資專戶撥付資金。 4. 市政工程項目主要管理人員因故確需更換時,原有人員應履行職責至變更手續(xù)辦理完成之日,并與變更后人員做好工作交接。 5. 其它未盡事宜按照《常州市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保障實施辦法(試行)》(常住建規(guī)〔2020〕3號)和《關于加強市政工程項目實名制和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常住建〔2024〕215號)執(zhí)行。 6. 自本通知發(fā)布之日起新中標的市政工程按照本通知執(zhí)行;既有市政工程仍沿用原規(guī)定。《關于進一步明確常州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保障相關要求的通知》(常住建〔2021〕50號)同時廢止。 常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2025年2月12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