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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常州市行政復議聽證程序規(guī)定》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429/2009-00108
      主題分類:其他 體裁分類:通知 組配分類:市政府辦公室文件
      文件編號:常政辦發(fā)〔2009〕88號
      產(chǎn)生日期:2009-07-07
      發(fā)布機構(gòu):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fā)布日期:2009-07-08
      廢止日期:2024-12-20
      內(nèi)容概述:公布《常州市行政復議聽證程序規(guī)定》的相關要求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常州市行政復議聽證程序規(guī)定》的通知

      常政辦發(fā)〔2009〕88號

      各市、區(qū)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市各有關單位:
        現(xiàn)將《常州市行政復議聽證程序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常州市行政復議聽證程序規(guī)定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行政復議審查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quán)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及《江蘇省行政復議聽證辦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復議聽證,是指行政復議機關負責辦理具體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gòu)(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機構(gòu))直接聽取案件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就案件事實、證據(jù)、依據(jù)等問題所作的陳述、舉證、質(zhì)證、辯論的審理方式。
        第三條 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機構(gòu)具體負責行政復議的聽證工作。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行政復議機構(gòu)以聽證方式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各轄市(區(qū))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gòu)對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行政復議聽證工作實施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四條 行政復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聽證:
       ?。ㄒ唬κ聦嵳J定存在重大爭議的案件;
       ?。ǘ┌盖橐呻y、復雜的案件;
       ?。ㄈ唧w行政行為依據(jù)的理解和適用存在重大爭議的案件;
       ?。ㄋ模┛赡苡绊懮暾埲酥卮髾?quán)益的案件;
       ?。ㄎ澹┢渌枰犠C的案件。
        第五條 行政復議機構(gòu)根據(jù)本辦法規(guī)定,決定案件是否聽證。
        申請人、第三人申請聽證的,由行政復議機構(gòu)決定。
        第六條 聽證堅持公正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以公開方式進行。
        第七條 被申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履行舉證責任,對所提供的證據(jù)、依據(jù)進行說明。
        第八條 行政復議機構(gòu)決定組織聽證的,應當設聽證主持人1名,可以根據(jù)需要設聽證員1至2名;另指定1名工作人員為書記員。
        聽證主持人是指行政復議機構(gòu)確定的,具體組織和主持行政復議聽證工作的人員。
        聽證員是指行政復議機構(gòu)根據(jù)案件需要,指定或者聘請的協(xié)助聽證主持人工作的人員。聽證員可以在聽證過程中對案件的事實和法律問題提問,在聽證結(jié)束后可以對案件的處理提出意見。聽證員不應直接與當事人質(zhì)證和辯論。
        書記員是指負責聽證筆錄制作,協(xié)助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辦理其他事務的人員。
        第九條 聽證主持人負責組織和主持行政復議聽證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決定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組織和主持聽證會;
       ?。ㄈQ定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參加聽證會;
        (四)就案件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向聽證參加人提問;
       ?。ㄎ澹┰儐柭犠C參加人;
       ?。Q定聽證會的中止;
       ?。ㄆ撸┚S護聽證會紀律,對違反聽證會紀律的人員予以制止,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責令其退出;
       ?。ò耍┢渌陕犠C主持人行使的職責。
        第十條 行政復議聽證當事人是指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行政復議機構(gòu)組織聽證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參加聽證。一方當事人為5名以上的應推舉1到3名代表參加聽證。
        行政復議機構(gòu)組織聽證的,可以根據(jù)案件審查需要,通知證人、鑒定人、專業(yè)人員、翻譯人員等有關人員參加聽證。
        第十一條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quán)申請其回避:
        (一)本案的申請人、第三人或者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的處理結(jié)果有利害關系;
       ?。ㄈ┡c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書記員、鑒定人、專業(yè)人員、翻譯人員。
        第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并在舉行聽證的3日前告知行政復議機構(gòu)。
        當事人聽證時申請回避的,應記錄在卷。
        第十三條 聽證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復議機構(gòu)負責人決定;其他工作人員的回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行政復議機構(gòu)負責人擔任聽證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四條 當事人在聽證過程中享有下列權(quán)利:
       ?。ㄒ唬┱J為聽證主持人或者其他相關工作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回避;
       ?。ǘ┊斒氯丝梢杂H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
       ?。ㄈ┎殚唽Ψ教峤坏牟牧希?br />  ?。ㄋ模┰诼犠C過程中陳述案件事實和理由;
       ?。ㄎ澹┚桶讣幾h焦點進行質(zhì)證、辯論;
       ?。┖藢β犠C筆錄;
       ?。ㄆ撸┮婪ㄏ碛械钠渌麢?quán)利。
        第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參加聽證的,或者未經(jīng)許可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權(quán)利。
        第十六條 當事人在聽證過程中承擔下列義務:
       ?。ㄒ唬┌磿r到指定地點參加聽證;
       ?。ǘ┤鐚嵒卮鹩嘘P提問;
       ?。ㄈ┪唇?jīng)聽證主持人批準不得中途退出聽證會;
       ?。ㄋ模┳袷芈犠C會紀律。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構(gòu)決定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向當事人送達行政復議聽證通知書。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以下內(nèi)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ǘ┌赣桑?br />  ?。ㄈ┡e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ㄋ模┞犠C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的姓名;
        (五)其他內(nèi)容。
        行政復議案件復雜或者證據(jù)材料較多的,應當通知當事人提前閱卷并提供閱卷場所。
        第十八條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聽證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nèi)向行政復議機構(gòu)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quán)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代理權(quán)限。
        當事人要求證人、鑒定人、專業(yè)人員參加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聽證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行政復議機構(gòu)提交證人、鑒定人、專業(yè)人員的姓名、職業(yè)、住址,證明或說明對象,以及申請證人、鑒定人參加聽證的理由,是否批準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行政復議機構(gòu)視案件審查需要可以邀請翻譯人員、專業(yè)人員參加聽證。
        第十九條 行政復議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泦T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及到場情況;
        (二)書記員宣讀聽證紀律;
       ?。ㄈ┞犠C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
       ?。ㄋ模┞犠C主持人宣布案由和聽證員、書記員名單,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ㄎ澹┥暾埲颂岢鲂姓妥h請求、陳述理由并舉證;
        (六)被申請人陳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jù)并舉證;
        (七)第三人參加聽證的,由第三人陳述自己觀點,并舉證;
        (八)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對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
       ?。ň牛┞犠C主持人對需要查明的問題向聽證參加人詢問;
       ?。ㄊ┞犠C主持人宣布聽證結(jié)束后,聽證主持人、記錄人、當事人及其他參加人在聽證筆錄上簽字。當事人及其他參加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聽證筆錄中載明情況。
        第二十條 行政復議聽證參加人應當遵守以下聽證紀律:
       ?。ㄒ唬┪唇?jīng)聽證主持人許可不得隨便發(fā)言、提問;
       ?。ǘ┪唇?jīng)聽證主持人許可不得錄音、錄像和拍照;
       ?。ㄈ┎坏霉恼?、喧嘩、吵鬧或者有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
       ?。ㄋ模┞犠C時不隨意走動或離場;
       ?。ㄎ澹┞犠C時禁止吸煙,禁止隨地吐痰,禁止使用通訊工具;
        (六)當事人陳述事實、答辯問題,必須做到實事求是、文明禮貌,不得有攻擊性語言。
        違反聽證紀律的,由聽證主持人勸告制止;不聽勸告的,給予訓誡;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其退出聽證。
        第二十一條 證人作證時,聽證主持人應當核對證人身份,并告知證人的權(quán)利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責任。
        證人不得旁聽聽證會。
        兩名以上證人到會作證的,應當分別作證,需要組織證人對質(zhì)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證人應當如實作證,接受有關詢問。證人到會后,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針對案件的事實問題向證人發(fā)問。
        證人作證后,聽證主持人應當詢問其他當事人對證言有無異議。
        其他當事人經(jīng)聽證主持人許可可以向證人發(fā)問。
        第二十三條 經(jīng)聽證主持人許可,鑒定人、勘驗人可以到會說明情況,接受詢問。
        對于到會的鑒定人、勘驗人,聽證主持人應當核對其身份以及與當事人及案件的關系,并告知鑒定人、勘驗人如實說明情況的法定義務和作虛假說明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可以決定中止聽證,并向各有關當事人發(fā)送《行政復議聽證中止通知書》:
       ?。ㄒ唬┊斒氯艘蛘斒掠刹荒軈⒓勇犠C的;
       ?。ǘ┊斒氯松暾埢乇艿?,但當場決定不需要回避的除外;
       ?。ㄈ┬枰ㄖ碌淖C人到場或者需要重新鑒定、勘驗的;
       ?。ㄋ模┢渌麘斨兄孤犠C的情形。
        當事人因正當事由不能參加聽證的,應當在聽證會召開3日前向行政復議機構(gòu)提出,并提交證明正當事由存在的證據(jù),是否中止,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中止情形消除后,聽證主持人應當決定恢復聽證。
        第二十五條 聽證筆錄及聽證認定的事實應當作為行政復議機構(gòu)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依據(jù)。
        第二十六條 聽證的費用由行政復議機關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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