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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工商局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復議案件會審辦法》的通知 常工商依法組〔201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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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機關各處室,直屬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為提高我局重大疑難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質量,保證復議案件審理的公平、公正,現(xiàn)將《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復議案件會審辦法》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6月19日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復議案件會審辦法
第一條為提高重大疑難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質量,保證案件審理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復議案件會審,是指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過程中,行政復議機構會同涉及案件內容的相關業(yè)務職能處室就重大、疑難行政復議案件進行審議,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集體會審: (一)社會影響重大或者爭議較大的行政復議案件; (二)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進行會審的行政復議案件; (三)其他需要會審的行政復議案件。 第四條需要會審的案件,行政復議機構報請分管行政復議的局長同意后,依次由相關業(yè)務職能處室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條需要參與行政復議會審的相關業(yè)務職能處室由行政復議機構確定。 各相關業(yè)務職能處室應當在行政復議機構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出意見。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聽取相關業(yè)務職能處室的意見。 第六條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定期召集業(yè)務職能處室集體會商行政復議重大、疑難事項。 第七條參加案件會審的有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漏會審內容。 第八條業(yè)務職能處室不出具或者逾期不出具會審意見,以及泄露會審內容的,由監(jiān)察部門追究責任。 第九條本辦法由市工商局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市局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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