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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體育健身場所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常體發(fā)[2003]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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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體發(fā)[2003]51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體育健身場所 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區(qū)體育局、教育文體局、新北區(qū)社會事業(yè)局,市各有關單位: 為有效切斷非典型肺炎的傳播途徑,做好預防工作,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和江蘇省體育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共體育場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現(xiàn)對進一步加強全市體育健身場所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類體育健身場所(指:球館、健身房、跳操房、健身俱樂部、棋室(廳)、游泳池、體育休閑(室內)、運動場等公共體育健身場所),均必須嚴格執(zhí)行《常州市公共場所預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指引》的規(guī)定。 二、嚴格按照屬地化管理和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各類體育健身場所必須對健身器材、用具和活動場所進行每天消毒,貼上消毒標志,保證良好的通風條件。 三、暫停承辦和舉辦大型活動與比賽。對于無法取消的活動,要制定預防“非典”的工作預案,由舉辦單位按規(guī)范要求落實防范措施,并報市“非典”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 四、體育健身場所一線工作人員必須嚴格落實戴口罩上崗等必要的防護措施。一旦出現(xiàn)可疑病例,要立即報告,不得瞞報、緩報。對出現(xiàn)疫情的公共體育健身場所,必須立即停止開放。 五、凡通風、消毒不到位或通風消毒措施落實不力,不符合消毒預防非典型肺炎規(guī)定的體育健身場所,接通知后,應自行暫停營業(yè)、暫停開放及關閉健身活動場所。 六、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體育健身場所的管理,并對上述場所進行檢查,有違反規(guī)定的,要依法追究經營者、管理者責任。 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