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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guī)定
      索 引 號:01410971x/2005-00018
      主題分類:公路 體裁分類:其他 組配分類:其他 市交通局:本機關政策文件
      文件編號:交通部令2005年第3號
      產生日期:2005-04-13
      發(fā)布機構:交通部
      發(fā)布日期:2008-03-14
      廢止日期:
      內容概述:該規(guī)定是為了規(guī)范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維護國際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護國際道路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道路運輸業(yè)的發(fā)展。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guī)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5
      年第3


        《》已于200546經第七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61起施行。


      部長 張春賢 
      2005年4月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維護國際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護國際道路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道路運輸業(yè)的發(fā)展,根據《道路運輸條例》和我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簽署的汽車運輸協(xié)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相關國家間的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國際道路運輸,包括國際道路旅客運輸、國際道路貨物運輸。 
        第三條 國際道路運輸應當堅持平等互利、公平競爭、共同發(fā)展的原則。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五條 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呀浫〉脟鴥鹊缆愤\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yè)法人; 
       ?。ǘ氖聡鴥鹊缆愤\輸經營滿3年,且近3年內未發(fā)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道路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同等或者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ㄈ{駛人員符合第六條的條件。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員、裝卸管理員、押運員,應當符合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ㄋ模M投入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運輸車輛技術等級達到一級; 
       ?。ㄎ澹┯薪∪陌踩a管理制度。 
        第六條 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孟鄳臋C動車駕駛證; 
       ?。ǘ┠挲g不超過60周歲; 
       ?。ㄈ┙浽O區(qū)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分別對有關國際道路運輸法規(guī)、外事規(guī)定、機動車維修、貨物裝載、保管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營運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 
       ?。ㄋ模氖侣每瓦\輸的駕駛人員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第七條 擬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申請表; 
        (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復印件; 
       ?。ㄈ┓ㄈ藸I業(yè)執(zhí)照及復印件; 
       ?。ㄋ模┢髽I(yè)近3年內無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證明; 
       ?。ㄎ澹M投入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的道路運輸證和擬購置車輛承諾書,承諾書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購車時間等內容; 
       ?。M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近3年內無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證明; 
       ?。ㄆ撸﹪H道路運輸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從事定期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還應當提交定期國際道路旅客班線運輸的線路、站點、班次方案。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還應當提交駕駛員、裝卸管理員、押運員的上崗資格證等。 
        第八條 已取得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申請新增定期國際旅客運輸班線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兜缆愤\輸經營許可證》及復印件; 
        (二)擬新增定期國際道路旅客班線運輸的線路、站點、班次方案; 
       ?。ㄈM投入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營運的車輛的道路運輸證和擬購置車輛承諾書; 
       ?。ㄋ模M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駕駛員近3年內無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證明。 
        第九條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guī)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決定予以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頒發(f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證明》。不能直接頒發(fā)經營證件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或者《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決定書》。在出具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f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證明》。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應當注明經營范圍;《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證明》應當注明班線起訖地、線路、??空军c以及班次。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予以許可的,應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向交通部備案。 
        對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申請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 非邊境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申請人擬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受理該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與運輸線路擬通過口岸所在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報交通部決定。交通部按照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程序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通知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并由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第九條第二款、第五款的規(guī)定頒發(fā)許可證件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一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的車輛和已有的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擬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fā)《道路運輸證》。 
        第十二條 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申請人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許可文件到外事、海關、檢驗檢疫、邊防檢查等部門辦理有關運輸車輛、人員的出入境手續(xù)。 
        第十三條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辦理許可申請。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在取得經營許可后,應當在180日內履行被許可的事項。有正當理由在180日內未經營或者停業(yè)時間超過180日的,應當告知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注銷手續(xù)。 
        第十五條 外國道路運輸企業(yè)在我國境內設立國際道路運輸常駐代表機構,應當向交通部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yè)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包括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負責人、業(yè)務范圍、駐在期限、駐在地點等; 
       ?。ǘ┢髽I(yè)所在國家或地區(qū)有關商業(yè)登記當局出具的開業(yè)合法證明或營業(yè)注冊副本; 
       ?。ㄈ┯伤趪鹑跈C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書; 
       ?。ㄋ模┢髽I(yè)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的授權書和常駐人員的簡歷及照片。 
        提交的外文資料需同時附中文翻譯件。 
        第十六條 交通部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guī)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外國道路運輸企業(yè)出具并送達《外國(境外)運輸企業(yè)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許可決定書》,同時通知外國(境外)運輸企業(yè)在中國常駐代表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并送達《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 國際道路運輸線路由起訖地、途經地國家交通主管部門協(xié)商確定。 
        交通部及時向社會公布中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確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線路。 
        第十八條 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口岸通過,進入對方國家境內后,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線路運行。 
        從事定期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行車路線、班次及??空军c運行。 
        第十九條 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車輛在中國境內運輸,應當具有本國的車輛登記牌照、登記證件。駕駛人員應當持有與其駕駛的車輛類別相符的本國或國際駕駛證件。 
        第二十條 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車輛應當標明本國的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部規(guī)定的《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式樣,負責《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的印制、發(fā)放、管理和監(jiān)督使用。 
        第二十一條 進入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外國運輸車輛,應當符合我國有關運輸車輛外廓尺寸、軸荷以及載質量的規(guī)定。 
        我國與外國簽署有關運輸車輛外廓尺寸、軸荷以及載質量具體協(xié)議的,按協(xié)議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我國從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經營者,應當使用《國際道路旅客運輸行車路單》。 
        我國從事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應當使用《國際道路貨物運單》。 
        第二十三條 進入我國境內運載不可解體大型物件的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車輛超限的,應當遵守我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后,方可運輸。 
        第二十四條 進入我國境內運輸危險貨物的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我國危險貨物運輸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禁止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從事我國國內道路旅客和貨物運輸經營。 
        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在我國境內應當在批準的站點上下旅客或者按照運輸合同商定的地點裝卸貨物。運輸車輛,要按照我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指定的停靠站(場)停放。 
        禁止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在我國境內自行承攬貨物或者招攬旅客。 
        第二十六條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車輛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并定期進行運輸車輛維護和檢測。 
        第二十七條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境外突發(fā)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價格,按邊境口岸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與相關國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簽訂的協(xié)議執(zhí)行。沒有協(xié)議的,按邊境口岸所在地省級物價部門核定的運價執(zhí)行。 
        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的價格,由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自行確定。 
        第二十九條 對進出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外國運輸車輛的費收,應當按照我國與相關國家政府簽署的有關協(xié)定執(zhí)行。


        第四章 行車許可證管理 


        第三十條 國際道路運輸實行行車許可證制度。 
        行車許可證是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在相關國家境內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時行駛的通行憑證。 
        我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車輛進出相關國家,應當持有相關國家的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 
        外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車輛進出我國,應當持有我國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我國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分為《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和《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 
        在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和一般貨物運輸經營的外國經營者,使用《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 
        在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外國經營者,應當向擬通過口岸所在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商有關部門批準后,向外國經營者的運輸車輛發(fā)放《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的式樣,由交通部與相關國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商定。邊境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商定的式樣,負責行車許可證的統(tǒng)一印制,并負責與相關國家交換。 
        交換過來的相關國家《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由邊境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發(fā)放和管理。 
        我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經營者,向擬通過邊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領《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實行一車一證,應當在有效期內使用。 
        運輸車輛為半掛汽車列車、全掛汽車列車時,僅向牽引車發(fā)放行車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禁止偽造、變造、倒賣、轉讓、出租《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依法實施國際道路運輸監(jiān)督檢查工作。 
        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驗現場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及監(jiān)督檢查工作。 
        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XX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站標識牌;在口岸查驗現場懸掛中國運輸管理的標識,并實行統(tǒng)一的國際道路運輸查驗簽章。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國際道路運輸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出示交通部統(tǒng)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zhí)法證件。 
        第三十六條 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口岸具體負責如下工作: 
       ?。ㄒ唬┎轵灐秶H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國際道路運輸有關牌證等; 
       ?。ǘ┯涗?、統(tǒng)計出入口岸的車輛、旅客、貨物運輸量以及《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定期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有關統(tǒng)計資料。 
       ?。ㄈ┍O(jiān)督檢查國際道路運輸的經營活動; 
       ?。ㄋ模﹨f(xié)調出入口岸運輸車輛的通關事宜。 
        第三十七條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接受當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 
       ?。ǘ┦褂檬?、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 
       ?。ㄈ┏皆S可的事項,非法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非法轉讓、出租、偽造《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證明》、《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guī)定,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的運輸車輛不按照規(guī)定標明《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攜帶《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guī)定,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不按批準的國際道路運輸線路、站點、班次運輸的; 
       ?。ǘ┰谶\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ㄈ┪磮蟾嬖S可機關,擅自終止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 
        第四十二條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違反道路旅客、貨物運輸有關規(guī)定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或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慈〉梦覈行У摹秶H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擅自進入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或者運輸危險貨物的; 
        (二)從事我國國內道路旅客或貨物運輸的; 
        (三)在我國境內自行承攬貨源或招攬旅客的; 
        (四)未按規(guī)定的運輸線路、站點、班次、??空荆▓觯┻\行的; 
       ?。ㄎ澹┪礃嗣鞅緡秶H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guī)定,外國道路運輸經營者,未經批準在我國境內設立國際道路運輸常駐代表機構的,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ㄒ唬┎话凑毡疽?guī)定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國際道路運輸行政許可的; 
       ?。ǘ﹨⑴c或者變相參與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 
       ?。ㄈ┌l(fā)現未經批準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或者發(fā)現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有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ㄋ模┻`反規(guī)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ㄎ澹┻`法扣留運輸車輛、車輛營運證的; 
       ?。┧魅 ⑹帐芩素斘?,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ㄆ撸┻`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ò耍┢渌`法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依照《道路運輸條例》的規(guī)定,收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證明》、從業(yè)資格證、《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等許可證件的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四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200561起施行。交通部1995912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汽車運輸管理規(guī)定》(交公路發(fā)〔199586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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