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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常州市農村客運站、亭管理辦法》的通知 常交發(fā)[2007]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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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交通局文件 常交發(fā)〔2007〕77號 關于印發(fā)《常州市 農村客運站、亭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轄市(區(qū))交通局,市運輸管理處,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農村客運站、亭的管理,促進我市農村路、站、運一體化、協(xié)調發(fā)展,提高農民群眾出行質量,繁榮社會主義新農村經濟,現(xiàn)將《常州市農村客運站、亭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ОО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題詞:汽車 客運站 管理 辦法 通知 常州市交通局辦公室 共印15份 常州市農村客運站、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客運站、亭的管理,促進我市農村路、站、運一體化、協(xié)調發(fā)展,繁榮新農村經濟,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常州市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客運站、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鎮(zhèn)(街道)和行政村建設的、為客運班車進出或停靠及旅客乘車等提供服務的設施和場所,包括農村客運站和農村客運候車亭。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農村客運站、亭的建設、管理和經營。 第四條 市、轄市(區(qū))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客運站、亭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的組織領導。 市、轄市(區(qū))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qū)農村客運站、亭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農村客運站、亭為公益性交通基礎設施,客運站建設應當符合建設規(guī)劃要求和遵守國家客運站建設行業(yè)標準,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將農村客運站建設納入交通基本建設計劃,在確有需要的鄉(xiāng)鎮(zhèn)建設與之經濟發(fā)展、交通需求、客流量相適應的等級客運站。鼓勵社會多方資金投入農村客運站建設,并采取股份合作、租賃經營、委托經營等經營模式。 市交通局在國家、省交通廳客運站補貼的基礎上,安排配套補助資金。對新建的農村客運站補貼20萬元,擴建、改建的農村客運站補貼10萬元。 第七條 從事農村客運站經營應當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條件,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從事農村客運站經營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 (二)客運站竣工驗收證明和站級驗收證明; (三)擬招聘的專業(yè)人員、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yè)證書及其復印件; (四)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五)業(yè)務操作規(guī)范、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及相應的設施、設備證明; (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條 農村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的內容和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客運站經營許可證件。 第九條 客運站內可以從事為旅客候車、食宿提供便利的相關經營活動,客運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時不得影響客運站功能。 第十條 農村客運站需終止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在30日前告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進站經營者。 農村客運站終止經營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措施對進站車輛進行分流,并向社會公告。 農村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在終止經營后l 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回原發(fā)放機關。 第十一條 農村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有關規(guī)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如實報送有關信息。 第十二條 客運經營者進農村客運站經營應到當?shù)氐缆愤\輸管理機構辦理客運車輛進站手續(xù)。 第十三條 農村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同客運經營者簽訂進站合同,不得拒絕依法經營的客運車輛進站經營。 第十四條 農村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及時公布進站客車的車輛類別、運營方式、運輸線路、起訖停靠點、班次、發(fā)車時間、票價等信息,安排好車輛停放和進出站,疏導旅客,維持秩序。 第十五條 農村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規(guī)定設置旅客購票、候車等服務設施,保持站場環(huán)境整潔衛(wèi)生,為旅客候車出行提供優(yōu)質的服務 第十六條 農村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管理。嚴格按照車輛核定載客人數(shù)售票,嚴禁超載車輛出站,防止人貨混裝,保證安全生產。 第十七條 農村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設備的儲備和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十八條 農村客運站經營者可以向進站車輛收取客運代理費,具體標準由物價部門核定。 第十九條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轄區(qū)內農村客運站經營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的,按照國家、省市道路運輸管理的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