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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fā)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有關具體問題的執(zhí)行意見》的通知 常勞社薪[200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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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勞社薪〔2005〕8號 轉發(fā)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后的 最低工資標準有關具體問題的執(zhí)行意見》的通知 各轄市、區(qū)(人事)勞動保障局,市有關委、辦、局、國資(集團)公司,各直屬單位: 現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有關具體問題的執(zhí)行意見》(蘇勞社勞薪[2005]21號)文件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〇〇五年十 關于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有關具體問題的執(zhí)行意見 蘇勞社勞薪[2005]21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今年我省調整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包含了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當用人單位執(zhí)行《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2條:“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給勞動者病假工資、疾病救濟金和生活費的,必須同時承擔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規(guī)定時,應當與我省最低工資規(guī)定銜接,按《關于調整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5]20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即:用人單位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給勞動者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生活費的,只需另行支付勞動者的住房公積金。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