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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部分優(yōu)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常民優(yōu)[2009] 1號 常財社[2009]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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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財政局 常民優(yōu)[2009] 1號 常財社[2009]11號 關于調整部分優(yōu)撫對象等人員 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各區(qū)民政局、財政局: 根據民政廳、財政廳《轉發(fā)民政部財政部》(蘇民優(yōu)[2009]1號、蘇財社[2009]2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一并認真遵照執(zhí)行。 一、從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有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標準,調整后達到的標準見附表。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 二、從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兩參”人員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30元,達到每人每月130元。所需經費由中央及省財政承擔。 2008年底前經核查認定的新增“兩參” 人員,其生活補助從 三、此次提高部分優(yōu)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他們的關心和愛護。各區(qū)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優(yōu)撫對象撫恤補助專項經費的管理,加大督查力度,確保撫恤金和生活補助及時、準確、足額發(fā)放到優(yōu)撫對象等人員手中。 常 州 市 民 政 局 常 州 市 財 政 局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主題詞:調整 撫恤補助 標準 通知 附表 有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 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 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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