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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
      索 引 號:014109605/2003-00020
      主題分類:其他 體裁分類:命令 組配分類:其他 市公安局:本機關政策文件
      文件編號:公安部令第66號
      產(chǎn)生日期:2003-04-02
      發(fā)布機構(gòu):公安部
      發(fā)布日期:2003-04-02
      廢止日期:
      內(nèi)容概述:該條令就人民警察獎勵的類別、對象和等級、獎勵條件和標準、獎勵審批、獲獎標志和待遇、獲獎對象教育管理、獎勵撤銷等內(nèi)容作出規(guī)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

      公安部令第66號

      公安部令第66

       

      頒布日期:20030724  實施日期:20030901  頒布單位:公安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獎勵的類別、對象和等級
      第三章 獎勵的條件和標準
      第四章 獎勵的審批
      第五章 獲獎的標志和待遇
      第六章 獲獎對象的教育管理
      第七章 獎勵的撤銷
      第八章 附則

       


      200342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391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安機關獎勵工作,促進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 公安機關獎勵工作要服從服務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務,及時獎勵在各項公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集體和個人。

        第三條 公安機關獎勵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按績施獎;
        (二)發(fā)揚民主,貫徹群眾路線;
        (三)公開、公平、公正;
       ?。ㄋ模┚窆膭钆c物質(zhì)獎勵相結(jié)合,以精神鼓勵為主。

        第四條 公安機關獎勵工作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分工負責。公安機關政工部門是獎勵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管理獎勵工作。公安機關其他部門配合政工部門做好獎勵工作。

        第五條 公安機關獎勵經(jīng)費列入各級公安機關財務年度預算,從公安業(yè)務費中列支,專款專用。

      第二章 獎勵的類別、對象和等級

        第六條 獎勵分為集體獎勵和個人獎勵。

        第七條 集體獎勵的對象是各級公安機關建制單位和為完成專項工作臨時成立的非建制單位。

        第八條 個人獎勵的對象是各級公安機關在職在編人民警察。
        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生前有重大貢獻或者突出事跡,符合獎勵條件的,可以追授獎勵。

        第九條 集體獎勵由低至高依次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個人獎勵由低至高依次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個人榮譽稱號是指全國公安系統(tǒng)二級英雄模范、一級英雄模范。

      第三章 獎勵的條件和標準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集體,應當給予獎勵:
        (一)依法查處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wěn)定,成績突出的;
       ?。ǘ┮婪ㄍ咨铺幹萌后w性事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圓滿完成重大活動安全保衛(wèi)任務,成績突出的;
       ?。ㄈ┘訌姽不鶎踊A建設,落實各項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成績突出的;
       ?。ㄋ模┮婪男行姓芾砺毮埽瑢嵭锌茖W、文明、規(guī)范管理,提高工作質(zhì)量和辦事效率,成績突出的;
        (五)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強化教育、管理和監(jiān)督,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zhì)和戰(zhàn)斗力,成績突出的;
       ?。┱J真完成綜合管理、警務保障等工作任務,成績突出的;
       ?。ㄆ撸┯掠谔剿鳎竽憚?chuàng)新,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革新成果或者創(chuàng)造典型經(jīng)驗,成績突出的;
       ?。ò耍┟芮新?lián)系群眾,熱情為群眾服務,成績突出的;
       ?。ň牛┰谄渌矫娉煽兺怀龅?。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ㄒ唬┎晃菲D難,不怕犧牲,積極參加查處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穩(wěn)定、治安防范管理等各項公安保衛(wèi)工作,成績突出的;
       ?。ǘ┮婪ㄐ姓拿鞴芾?,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質(zhì)量,成績突出的;
       ?。ㄈ╀J意進取,勇于探索,有理論創(chuàng)新、革新成果或者創(chuàng)造典型經(jīng)驗,成績突出的;
       ?。ㄋ模┣趭^學習,刻苦鉆研,積極參加教育訓練,努力提高警務技能,成績突出的;
       ?。ㄎ澹蹗従礃I(yè),保持良好作風,認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成績突出的;
       ?。┍珗?zhí)法,清正廉潔,勇于與社會不良風氣做斗爭,成績突出的;
       ?。ㄆ撸┮娏x勇為,舍己救人,積極參加搶險救災,保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成績突出的;
       ?。ò耍崆闉槿罕姺?,做好事,辦實事,成績突出的;
       ?。ň牛┰谄渌矫娉煽兺怀龅?。

        第十二條 對符合第十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條件的集體和個人,根據(jù)其事跡及作用、影響,確定獎勵等級。同一事跡只獎勵一次。
       ?。ㄒ唬Τ煽兺怀龅?,可以給予嘉獎;
       ?。ǘΤ煽兺怀?,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
        (三)對成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
       ?。ㄋ模Τ煽冿@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ㄎ澹Τ煽冏恐?,有特殊貢獻和重大影響,堪稱典范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四章 獎勵的審批

        第十三條 公安部的批準權(quán)限:
        (一)全國公安機關集體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和個人授予全國公安系統(tǒng)一級英雄模范、二級英雄模范榮譽稱號獎勵;
       ?。ǘ┦〖壒矙C關及其正、副廳(局)長和紀委書記(督察長)、政治部主任嘉獎、記功獎勵;
       ?。ㄈ┕膊繖C關及直屬單位集體和個人嘉獎、記功獎勵。

        第十四條 省級公安機關的批準權(quán)限:
        (一)公安部批準權(quán)限以外的本地區(qū)公安機關集體記二等功和個人記一等功、二等功獎勵;
       ?。ǘ┑丶壒矙C關及其正、副局長、政委和紀委書記(督察長)、政治部主任嘉獎、記三等功獎勵;
       ?。ㄈ┛h級公安機關及其局長、政委記三等功獎勵;
        (四)省級公安機關內(nèi)設機構(gòu)及直屬單位集體和個人嘉獎、記三等功獎勵。

        第十五條 地級公安機關的批準權(quán)限:
       ?。ㄒ唬┥霞壒矙C關批準權(quán)限以外的本地區(qū)公安機關集體和個人記三等功獎勵;
        (二)縣級公安機關及其正、副局長、政委嘉獎獎勵;
       ?。ㄈ┑丶壒矙C關內(nèi)設機構(gòu)及直屬單位集體和個人嘉獎獎勵。

        第十六條 縣級公安機關批準上級公安機關批準權(quán)限以外的本地區(qū)公安機關集體和個人嘉獎獎勵。

        第十七條 鐵道部公安局、交通部公安局、民航總局公安局、國家林業(yè)局森林公安局、海關總署緝私局執(zhí)行省級公安機關的批準權(quán)限,其所屬下級公安機關參照執(zhí)行地級、縣級公安機關的批準權(quán)限。

        第十八條 公安部部長、副部長、紀委書記(督察長)、政治部主任、部長助理的獎勵,經(jīng)公安部黨委會議審議,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九條 對受組織委派,離開原單位執(zhí)行臨時任務的人民警察,符合獎勵條件的,由臨時所在單位向原單位介紹情況,由原單位按照批準權(quán)限實施獎勵或者申報獎勵。

        第二十條 對符合獎勵條件的集體和個人,由單位推薦或者政工部門提名,經(jīng)所在單位民主評議和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后,確定申報獎勵的等級,填寫獎勵審批表,撰寫事跡材料和請示,按照批準權(quán)限和程序逐級申報。其中,對公安機關領導班子成員申報獎勵,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quán)限的規(guī)定事先征求當?shù)攸h委、政府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對申報獎勵的集體和個人,由獎勵批準機關的政工部門組織考核。其中,對申報授予榮譽稱號的集體、申報記一等功的處級以上建制單位和申報授予全國公安系統(tǒng)一級英雄模范榮譽稱號的個人,由公安部政工部門考核。對申報記一等功的非建制單位、科級以下建制單位和申報授予全國公安系統(tǒng)二級英雄模范榮譽稱號的個人,由公安部授權(quán)省級公安機關政工部門考核。

        第二十二條 對集體和個人的獎勵實施前,獎勵批準機關的政工部門應當征求本級公安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意見,根據(jù)事跡和獎勵條件,確定獎勵等級,并組織公示。

        第二十三條 對集體和個人實施獎勵的決定,以獎勵批準機關行政首長簽署命令的形式下達,必要時可以召開會議予以宣布。對個人的獎勵實施后,個人的獎勵審批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四條 年度個人嘉獎的比例不高于在職在編人民警察人數(shù)的百分之二十,記三等功以上獎勵的比例不高于在職在編人民警察人數(shù)的百分之三。

        第二十五條 對在偵破重特大案件、處置突發(fā)事件和執(zhí)行重大專項工作任務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集體和個人,其上級公安機關可以行政首長簽署嘉獎令的形式及時予以鼓勵。

      第五章 獲獎的標志和待遇

        第二十六條 獎勵批準機關對獲得獎勵的集體頒發(fā)獎匾或者獎狀;對獲得記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個人頒發(fā)獎章和證書;對獲得嘉獎獎
        勵的個人頒發(fā)證書。

        第二十七條 獎匾、獎狀、獎章、證書的式樣、質(zhì)地和規(guī)格由公安部統(tǒng)一制定。屬于公安部批準權(quán)限的由公安部負責制作,屬于省級以下公安機關批準權(quán)限的由省級公安機關負責制作。

        第二十八條 獎匾、獎狀由獲得獎勵的集體置放于本單位顯著位置。獎章由獲得獎勵的個人保存,并可以在參加重要會議或者重大活動時佩戴在左胸前。

        第二十九條 獎匾、獎狀、獎章、證書丟失或者毀損的,該集體或者個人應當向所在公安機關政工部門報告,并由政工部門核實后按照程序報獎勵批準機關予以補發(fā)或者更換。

        第三十條 獎勵批準機關對獲得獎勵的集體和個人按照下列標準頒發(fā)獎金:
        集體嘉獎五千元,集體三等功一萬元,集體二等功兩萬元,集體一等功三萬元,集體榮譽稱號五萬元。
        個人嘉獎一千元,個人三等功兩千元,個人二等功五千元,個人一等功一萬元,全國公安系統(tǒng)二級英雄模范三萬元,全國公安系統(tǒng)一級英雄模范五萬元。
        獎勵批準機關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對獎金標準進行適當調(diào)整。

        第三十一條 獎勵批準機關對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追授獎勵時,可以在頒發(fā)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獎金之外,頒發(fā)特別獎金。特別獎金的標準由獎勵批準機關確定。

        第三十二條 獲得授予全國公安系統(tǒng)一級英雄模范、二級英雄模范榮譽稱號獎勵的個人,符合條件的,可以推薦進入公安部所屬高等院校學習。

        第三十三條 獲得授予或者追授全國公安系統(tǒng)一級英雄模范、二級英雄模范榮譽稱號獎勵的個人的子女,符合條件的,可以保送進入普通公安高等院校學習。

        第三十四條 獲得記一等功以上獎勵的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提前晉升警銜。

        第三十五條 獲得記三等功以上獎勵(含追記、追授的)的個人死亡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的比例增發(fā)一次性撫恤金。多次獲得獎勵的,不累積計算,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fā)比例計發(fā)。

        第三十六條 獲得獎勵的個人,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其他待遇。

      第六章 獲獎對象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七條 對獲得獎勵的集體和個人,各級公安機關要建立聯(lián)系制度和管理檔案,定期進行考察,及時了解掌握情況,加強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對獲得獎勵的集體和個人,各級公安機關要在政治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給予關心和愛護,使他們保持榮譽,不斷進步。

        第三十九條 獲得記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個人有晉升、調(diào)離、退休、死亡等情況,或者獲得獎勵的集體和個人發(fā)生重大違法違紀問題的,其所在公安機關要按照程序及時報告原獎勵批準機關。

      第七章 獎勵的撤銷

        第四十條 獲得獎勵的集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獎勵:
       ?。ㄒ唬﹤卧焓论E或者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問題,騙取獎勵的;
       ?。ǘ┇@得授予榮譽稱號獎勵的集體發(fā)生違法違紀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獲得授予榮譽稱號獎勵的個人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yǎng)、刑事處罰,或者犯有其他嚴重錯誤,喪失模范作用的。

        第四十一條 撤銷獎勵,由原獎勵申報機關按照程序報請原獎勵批準機關審批。特殊情況下,原獎勵批準機關可以直接撤銷獎勵。

        第四十二條 獎勵撤銷后,由獎勵批準機關收回獎匾、獎狀或者獎章、證書,并停止原獲得獎勵的集體或者個人享受的有關待遇。屬于第四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的,同時收回獎金。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獲得授予全國公安系統(tǒng)一級英雄模范榮譽稱號獎勵的個人逝世后,以公安部名義發(fā)唁電或者唁函,并以公安部部長、公安部政治部名義分別送花圈,在《人民公安報》發(fā)表訃告;獲得授予全國公安系統(tǒng)二級英雄模范榮譽稱號獎勵的個人逝世后,以公安部政治部名義發(fā)唁電或者唁函、送花圈,在《人民公安報》發(fā)表訃告。

        第四十四條 本條令適用于全國各級公安機關,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機關及其人民警察。
        公安機關所屬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在編人員,公安機關見習期人民警察、離退休人民警察、在職在編工勤人員和公安院校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學生參照執(zhí)行。
        公安邊防、消防、警衛(wèi)部隊獎勵工作執(zhí)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第四十五條 本條令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令自二○○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凡公安機關有關獎勵的規(guī)定與本條令不一致的,以本條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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